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普洱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法统一实行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受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和跨区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思茅区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
监督投诉电话:0879-12328。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10份)
普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