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政局政务服务投诉处理回访机制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规范政务服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民政局或所属事业单位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2.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3.办理事项逾期不予答复的;4.认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服务的;5.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6.其他违法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4.属民政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投诉举报受理。受理部门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四、 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务服务工作有关的事项。
六、 收到政务服务公开举报后,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务服务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受理机关应当在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并进行回访。
七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收到政务服务公开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或举报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八、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九、政务服务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务服务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十、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十一、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十二、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民政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