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民政局公平
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现将《普洱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普洱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5日
普洱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5部委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第二条 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审议,一律不得出台。
第三条 为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坚持“谁起草、谁审查”原则,采取政策措施起草科室自我审查后提交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复核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必须严格遵循审查流程(见附件),认真识别起草的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不属于审查对象的,不用填写《普洱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属于审查对象的,起草科室按流程和标准认真做好审查,审查完成后填写《普洱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提交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复核,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复核后填写《普洱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复核表》并向起草科室3日内反馈意见。未违反审查标准的继续履行其他程序,违反审查标准的退回起草科室进行修改调整。未填写审查表、复核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表和复核表由局办公室随文件底稿存档备查。
第五条 政策起草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必须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必须在复核表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属市民政局牵头的,由承办科室自我审查与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市民政局涉及的承办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代市政府拟订或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自我审查与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八条 政策措施起草科室与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必须严格对照(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按照干管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普洱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普洱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3.普洱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复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