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新修订的有关法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和《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普洱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权力事项20项,其中,取消6项,部分承接1项,下放和属地管理13项,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进行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对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事项,下放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做好交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根据调整结果,同步调整《普洱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及《普洱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2020年版)》。各地各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加强业务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便群众、企业网上办理。
各地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6项行政权力事项
2.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承接的1项行政权力事项
3.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13项行政权力事项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6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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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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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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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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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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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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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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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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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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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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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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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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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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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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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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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许可后,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指导,督促企业按环境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相关拆除活动,防止污染环境。 2.通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生态环境日常监管等手段,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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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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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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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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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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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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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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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登记后,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管理,督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收集有关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2.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开展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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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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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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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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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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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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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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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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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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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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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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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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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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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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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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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取消。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 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余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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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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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取消后,权限调整情况如下:市级及以下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初审转报;急救中心、急救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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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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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 级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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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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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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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号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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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取消。取消丙级资质,整合至乙级资质,事项名称调整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资质认可”,行使层级调整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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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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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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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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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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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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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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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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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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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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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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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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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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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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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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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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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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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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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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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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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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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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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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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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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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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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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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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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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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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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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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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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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 4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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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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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由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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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承接的1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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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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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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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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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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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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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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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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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初审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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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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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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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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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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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明确:
1.省级权限为: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批;对州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转报;对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转报; 2.市级权限为:对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初审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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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13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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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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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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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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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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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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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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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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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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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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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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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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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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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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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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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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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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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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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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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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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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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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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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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公安机关备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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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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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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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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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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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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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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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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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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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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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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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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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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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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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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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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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4号第一次修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3号第二次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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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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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此事项是“人力资源服务(含外资机构)许可”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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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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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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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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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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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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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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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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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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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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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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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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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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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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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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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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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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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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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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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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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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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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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8 号发布,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2 号第二次修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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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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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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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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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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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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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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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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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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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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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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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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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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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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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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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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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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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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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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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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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退役军人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退役军人部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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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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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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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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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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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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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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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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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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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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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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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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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教育体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教育体育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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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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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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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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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第 13 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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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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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属地管理,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注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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