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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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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6〕 13号 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刚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6〕42号),已于2026年7月9日09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通知未到庭,本委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案字〔2026〕42号仲裁(非终局)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刚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刚2025年2月、3月、4月、5月、6月剩余的工资8305.00元(大写:捌仟叁佰零伍元整)。 三、被申请人宁洱恒生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16610.00元(大写:壹万陆仟陆佰壹拾元整)。 以上二、三两项合计人民币24915.00元(大写:贰万肆仟玖佰壹拾伍元整),以上款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2127904,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5)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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