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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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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6〕 12号 云南淳普油脂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6〕46号),已于2026年7月14日09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通知未到庭,本委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本委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洪跃,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案字〔2026〕46号仲裁(非终局)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云南淳普油脂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梅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2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云南淳普油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梅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1827.55元(大写:叁万壹仟捌佰贰拾柒元伍角伍分),该款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李梅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2189579,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4室)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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