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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普洱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6号发言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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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彬、黄秀琼代表: 你们提出的《加强已储备国有空闲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的建议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协办。综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印发了《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政规〔2022〕1号)。2025年1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2023年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撤销,目前普洱市九县一区均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履行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职责。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县(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指导,加强储备土地管理使用,最大限度发挥储备国有空闲土地的效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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