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 | ||||||||||||
|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审批〔2023〕415号)规定,结合《中共普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4年工作台账〉的通知》(普改委发〔2024〕2号)要求,为做好普洱市采矿用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 县(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范围。在普洱市行政辖区内为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服务的井口、工业广场、配套的生产生活建(构)筑物、过磅房等永久性地面设施用地区域,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除以上永久性地面设施以外的其他区域,按国家和省的其它相关要求管理。 (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一是已有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为依据;二是新设立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属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采矿权出让合同为依据;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为依据;三是煤矿项目,矿业权人应持有《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同时应符合《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煤整治办[2020]11号)文件要求,并被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煤矿项目保留名单。 三、新增建设用地认定 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241号)规定,以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叠加分析,矿区永久用地范围属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或“工矿仓储用地”的,可按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认定,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说明后即可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矿区永久用地范围不属于或部分不属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或“工矿仓储用地”的,应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认定,并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矿产资源开采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采矿项目,按单独选址项目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选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采矿用地,按批次用地方式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计划指标保障 (一)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应取得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单。 (三)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用于复垦修复腾退指标的土地必须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等存量采矿用地,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外,与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同类型项目不交叉、不重叠,土地地类清晰、权属无争议,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复垦修复后的土地应符合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及管控要求。 六、采矿用地供应 采矿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或以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采矿项目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并在用地申请材料中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式。 七、临时用地 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根据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以及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相关规定的矿山建设项目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可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矿山建设项目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施工便道、运输便道临时用地使用年限2年,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如存在不按批准用地使用或到期未拆除复垦还地的,暂停该县(区)矿山建设项目临时审批。 八、其它 (一)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权限、流程、申报材料清单等,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规[20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矿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办理权限、流程、申报材料清单等,按照《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审批〔2023〕415号)规定执行。 (四)采矿项目增减挂钩建新方案编制应符合“三区三线”、其他空间控制线及规划分区管控要求等国土空间规划强制内容,土地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用地布局规划确定的地类和布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五)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的,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有序开展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4]28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国家、省出台新要求时从其规定。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