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探矿权登记注销业务手册 | |||||||||||||||||||||||||||||||||||||||||||||||||||||||||||||||||||||||||||||||||||||||||||||
|
目 录 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探矿权注销审批业务手册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原探矿权人。 (二)市级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2.《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2015年修订)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5.《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 6.《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59号) 7.《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 普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批准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 2.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 申请人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获得批准。 对不符合予以许可的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探矿权注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注: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办理XXX事项,再次复印无效。”复印人署名、签署复印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申请人)名称一致。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需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出让收益(价款)。 1.探矿权登记费 2.探矿权使用费 3.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1.探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九、许可证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提供许可证件,类型为勘查许可证。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十、许可办理 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 向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提交申请。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7路到达,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三)受理 1.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区)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市县(区)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批准同意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局,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打印告之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普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打印告之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相关证件。 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2)电话咨询。0879-2160414、2839469 (2)网络咨询。在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网址: 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7441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邮政编码:665099。 (二)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回复方式:电话或信函回复。 申请人可通过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879-2839469)。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电话投诉:0879-2160414、2828917。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邮政编码:665099。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附件:1.审批流程图 2.申请登记书 3.勘查许可证(示范文本)
图1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流程图 非油气探矿权 注销申请书 项目名称 勘查许可证号 申 请 人 (签章) 填表时间 填 表 说 明 1.注销类型:填写完成或终止。 2.有效期限:填写原探矿权有效期限。 3.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指自第一勘查年度至探矿权申请注销时,探矿权使用费累计缴纳的金额。 4.申请注销理由:填写探矿权申请注销的理由说明。
附件3 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附件4 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经审核,该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补正上述申请资料。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不予批准决定书 不予批准决定书 : 根据 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受理后,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不予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