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采矿权转让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予以受理的法定情形: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 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
3、.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 号2015 年修订)规定,按审批权限改为市级发证的开采项目。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2.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 号2015 年修订)规定,按审批权限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3. 根据《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级审批登记采矿权授权的通知》(普国土通〔2017〕20号2)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县级发证开采项目。
二、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2.《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 2015年修订)
3.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0号)。
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
三、实施机构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2.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已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矿权投产满1年;
4.采矿权不是部分转让变更;
5.采矿权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
6.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须满10年,取得采矿权未满10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获得批准。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变更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1 |
受让人提交 |
|
| 2 |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应出具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 |
| 3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受让人提交 |
|
| 4 |
采矿权转让合同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合同中应包含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继续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
| 5 |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投产满1年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6 |
州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7 |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
| 8 |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9 |
州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 |
原件 |
1 |
州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
州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PDF文档形式原件扫描上传至三级联网审批系统。 |
| 10 |
光盘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 (单页) 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
| 11 |
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并按规定同时提出延续申请的开采项目。 |
| 12 |
国有资产监管和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属国有事业单位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开采项目,主管部门指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
| 13 |
依法附有相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或批准的书面意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开采项目。 |
| 14 |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转让的决议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开采项目。 |
| 15 |
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已纳入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同意办理的意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非煤矿山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开采项目。 |
|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的意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煤矿山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开采项目。 |
| 16 |
县级人民政府评估意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的开采项目。 |
| 17 |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意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属限制性开采矿种的开采项目。 |
| 18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的开采项目 |
| 军事部门意见 |
原件 |
1 |
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 |
| 外商投资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开采项目 |
| 19 |
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勘查项目 |
| 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被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注: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办理XXX事项,再次复印无效。”复印人署名、签署复印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申请人)名称一致。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出让收益(价款)。
(二)收费项目
1.采矿权登记费
2.采矿权使用费
3.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四)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九、许可证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提供许可证件,类型为采矿许可证。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十、许可办理
(一)通则
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
(二)申请
向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提交申请。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7路到达,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三)受理
1.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区)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市县(区)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决定
批准同意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局,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打印告之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普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打印告之申请人。
(六)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
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相关证件。
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2)电话咨询。0879-2160414、2839469
(2)网络咨询。在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网址:
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7441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邮政编码:665099。
(二)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回复方式:电话或信函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879-2839469)。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电话投诉:0879-2160414、2828917。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邮政编码:665099。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附件1 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2 申请登记书
非油气采矿权
转让申请书
矿 山 名 称
转让申请人 (签章)
受 让 人 (签章)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说 明
1.矿山名称:即原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2.转让申请人:即原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探转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转让等。
6.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7.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执行情况。
9.准备投资规模:指受让人准备投入的资金规模。
10.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指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门,此栏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