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采矿权注销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六条)
(二)予以受理的法定情形
1.市级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 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2. 根据《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级审批登记采矿权授权的通知》(普国土通〔2017〕20号2)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县级发证开采项目。
二、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
三、实施机构
普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经审核批准;
2.办理了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4.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申请人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获得批准。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申请材料
采矿权注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应出具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 |
| 3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4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5 |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
| 6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7 |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
| 8 |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核意见 |
原件 |
1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
|
| 9 |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 10 |
光盘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 (单页) 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
| 11 |
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勘查项目 |
| 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被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注: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办理XXX事项,再次复印无效。”复印人署名、签署复印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申请人)名称一致。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一)收费环节
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出让收益(价款)。
(二)收费项目
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四)收费标准
采矿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九、许可证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提供许可证件
十、许可办理
(一)通则
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
(二)申请
向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提交申请。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7路到达,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三)受理
1.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区)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市县(区)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决定
批准同意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局,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打印告之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普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打印告之申请人。
(六)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
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相关证件。
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2)电话咨询。0879-2160414、2839469
(2)网络咨询。在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网址:
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7441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邮政编码:665099。
(二)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回复方式:电话或信函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879-2839469)。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电话投诉:0879-2160414、2828917。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邮政编码:665099。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附件1 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注销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2 申请登记书
非油气采矿权
注销申请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采矿许可证号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6.注销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注销原因。
7.保有储量:填写申请注销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8.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填写本企业历年来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情况。
9.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填写本企业交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情况,分为应缴和实缴两种情况。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完成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包括损毁土地面积、复垦土地面积,是否验收合格;采取代复垦方式的,说明损毁耕地面积,复垦费缴纳金额及缴费凭据等。
| 申 请 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经济类型 |
|
| 地 址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
至 |
| 注销原因 |
|
| 保有储量 |
|
| 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
|
|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
|
| 备 注 |
|
附件3 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经审核,该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补正上述申请资料。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 撤回申请的原因(可附页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不予批准决定书
不予批准决定书
:
根据 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受理后,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不予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