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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延续登记业务手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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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延续审批业务手册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二)予以受理的法定情形: 1.普洱市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2.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 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2.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 号2015 年修订)规定,按审批权限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登记的开采项目。 3. 根据《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级审批登记采矿权授权的通知》(普国土通〔2017〕20号2)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县级发证开采项目。 二、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0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 市国土资源局,是受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2.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 3.矿区范围内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5.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7.煤炭项目应取得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获得批准。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不予批准。 采矿权延续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注: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办理XXX事项,再次复印无效。”复印人署名、签署复印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申请人)名称一致。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申请人收到《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出让收益(价款)。 1.采矿权登记费 2.采矿权使用费 3.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本行政许可事项提供许可证件,类型为采矿许可证。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 向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提交申请。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7路到达,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三)受理 1.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普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州(市)、县(区)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市、县(区)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曰内完成。 批准同意的,普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局; 不予批准的,普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批准同意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局。 不予批准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相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2)电话咨询。0879-2160414、2839469 (2)网络咨询。在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网址: 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7441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邮政编码:665099。 (二)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回复方式:电话或信函回复。 申请人可通过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879-2839469)。 窗口投诉: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 电话投诉:0879-2160414、2828917。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邮政编码:665099。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图1 采矿权延续申请审批流程图 非油气采矿权 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7.总储量:应为最新的经评审通过的开采矿种总地质储量,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8.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9.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同时填写至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标识处。 11.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年限和理由。 13.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附件4 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经审核,该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补正上述申请资料。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不予批准决定书 不予批准决定书 : 根据 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受理后,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不予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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