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普政规〔2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等部署要求,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思茅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思行发〔2000〕95号)
2.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思政发〔2004〕129号)
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公共资源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12〕77号)
4.普洱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身份界定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公告第7号)
5.普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公告第25号)
6.普洱市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公告第33号)
7.普洱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公告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