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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加强河湖管理创新建立“清水产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3-26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01/20250326-00001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3-26
 主题词: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办发〔202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加强河湖管理创新建立“清水产流”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14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加强河湖管理创新建立“清水产流”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压实河(湖)长制责任,深入开展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问题整治工作,决定建立“清水产流”机制,以“河畅、湖清、岸绿、景美”为目标,把河湖保护治理作为全市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的重要举措,坚决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推动河湖面貌明显改善,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覆盖开展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摸清河湖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探索建立“清水产流”机制,通过污染源系统控制、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河湖水环境和水生态修复、提升河湖综合管理水平等措施,守牢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安全底线,逐步把所有河湖都建成“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幸福河湖。

二、“清水产流”工作措施

“清水产流”机制指的是从全流域出发,采取流域综合治理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措施,让河湖水质变清,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清水”输送,从而使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得以改善。

(一)“清水”行动

1.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落实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一是清理“乱占”行为,对于非法围垦河湖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湖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二是清理“乱采”行为,严格执行《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强化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依法出让河道采砂权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全面启用河道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落实河道采砂信息化监管,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协作机制,始终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确保河湖采砂依法、有序、可控。三是清理“乱堆”行为,全面推广“母亲河清河日”制度,及时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和河湖水面的垃圾漂浮物,恢复河湖自然状态。四是清理“乱建”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审理、审查、许可关,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件不符;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整治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滩地生态治理、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航运设施、航道整治工程、造(修、拆)船项目、文体活动等,依法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办理许可手续。〔督导单位: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推进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河湖水域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全面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涉水污染物排放,确保河湖水质不降低。〔督导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加强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收转运体系建设,逐步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坚持生态化、资源化,推广占地面积小、项目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管护简洁的治理技术,建设“小三格”“大三格”等简易实用治理设施,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和利用。〔督导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能力。一是提升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水平,积极争取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指导养殖场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二是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加快推进秸秆“五化”利用积极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持续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有力提升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治理能力。三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设施农业建设。持续推广粮菜、烟菜轮作等种植方式,推广玉米、烤烟、油菜、水稻、蚕豆等环境友好型作物种植。推广运用喷滴灌、水肥一体化、离土栽培、水肥循环利用等技术,提高水肥药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蔬菜传统种植方式转变。四是巩固农田水环境综合治理基础,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自然池塘、养殖水体、农田排水沟渠等进行综合整治,严格管控水体污染。〔督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和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区域控制适度规模规范水产养殖活动,推进“控制总量、合理投饵、规范用药、因地制宜、治管并重”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二是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方式。通过优化养殖品种,改进养殖方式,加大水产机械使用率,引进智能化水处理设备,减少养殖尾水的排放引导使用高精密度的投饲控制设备,根据水体理化指标和鱼类生长情况,进行科学调水和投喂,做到真正的科学、智能养殖,减少剩余饵料对水体的污染。〔督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一是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合理进行工业产业布局加强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健全工业企业问题排查整治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加快健全完善工业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监管网络体系,常态督导沿河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清洁生产标准,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实施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技术改造,督促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按规定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持续提升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有效减少入河湖泥沙总量,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作为监管的重点,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严格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坚决制止和惩处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产流”行动

1.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一是强化水资源配置,把用水指标落实到每条河流、每个区域,科学调度江河湖库水量,加强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监督管理。二是逐步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监测预警信息。三是落实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推进水资源红区、黄区的监管工作,严格限制产生不利影响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文水资源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一是实施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加强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二是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快推进农村集中供水、排水体系建设和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三是加快推进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比例,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四是广泛宣传节水政策措施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先进典型,弘扬“节约水、保护水、爱护水”的社会新风尚。〔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水文水资源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大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根据区域水系格局和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特点,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按照自然连通与人工连通相结合、恢复历史连通与新建连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与管理,建立工程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科学防御水旱灾害。一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汛期要科学调度洪水,严格按照审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方案调度运用水库,保证水库行洪、调蓄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管控洪水风险。二是汛末科学组织做好蓄水工作,为人畜饮水安全和冬春生产用水提供保障。〔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文水资源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工作机制

以河(湖)长制工作为基础,市总河长牵头抓总副总河长分工负责,各级河(湖)长具体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行业职责,聚焦河湖水库问题风险隐患,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构建河湖水库问题风险隐患整治闭环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问题排查机制。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市级有关行业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全面排查河湖水库存在问题,建立“清水产流”机制动态问题清单,由各级水务部门收集汇总建档成册,并制作“风险隐患点位一张图”,按照行业和可以立行立改的、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待今后逐步解决的等类别,对问题进行分类管理,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整治措施、完成时限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每年至少定期开展1次全面核查,及时发现新增问题,动态核减已完成整治问题,推动河湖水库问题整治。

(二)建立问题交办机制。各级水务部门要按照“清水产流”机制动态问题清单,根据问题解决的难易程度,梳理出年度问题整治清单,落实巡河问题清单制,及时向河(湖)长派单,报请有关河(湖)长牵头组织问题整治。

(三)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各级河(湖)长根据派单情况和每年巡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巡河工作,全面研判问题,推动问题现场解决。河(湖)长联系部门要协助河(湖)长,紧盯年度问题清单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序要求推进整治,并配合河(湖)长建立巡河记录表、问题分办督办、整治落实情况报告等闭环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提交水务部门存档备案。

(四)建立共享联动机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各级行业部门严格落实联合会商、联合执法、跨区域协调治理等协作机制,协同河(湖)长联系部门服务好河(湖)长,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工作。丰富完善“河(湖)长+”协作机制,检察院、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在推进河湖保护治理工作上相互协同,形成合力,按照河(湖)长决策部署,推动河湖问题解决,并建立纵向、横向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衔接共享渠道,对一些重要工作、重大问题、重点事项定期研判、定期调度、推动落实。

(五)建立验收销号机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各级行业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对派送给各级河(湖)长的“清水产流”机制年度问题清单完成情况开展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同级水务部门,由水务部门汇总后报请有关河(湖)长签单认可。

(六)建立工作报告机制。每年12月2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清水产流”机制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报告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水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应将“清水产流”机制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报告提交到市水务局。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七)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履职尽责狠抓落实,共同守护河湖安澜。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主体,进行提醒、警告、约谈,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提升对河湖库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河(湖)长监管责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问题解决。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开展问题摸排和整治。

(二)狠抓整治落实。建立严格的问题排查机制,细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紧盯水生态环境根本问题、关键环节,对症下药、靶向治疗、精准整治,切实拿出管用的办法,一件一件抓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

(三)试点示范先行。以普文河、梅子湖水库作为“清水产流”机制市级试点,进一步创新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深入挖掘河湖管理保护风险隐患防控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县(区)要参照借鉴普文河、梅子湖水库探索的“清水产流”机制模式,2025年至少要选取一条河、一个水库作为试点并构建完成“清水产流”机制动态问题清单和“风险隐患点位一张图”,不断总结措施、路径、亮点、成效,在全域范围内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库推广运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有关部门在做好河湖管理保护溯源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主动查补制度漏洞、管理短板,着力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河湖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抓紧、抓实整治工作,抓出成效,从根本上减少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的发生。

(五)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需要将河(湖)长制和创新建立“清水产流”机制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河湖管理保护溯源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为确保普文河、梅子湖水库“清水产流”机制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市财政根据年度收入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监测普文河干支流和梅子湖水库水质状况,全面、系统地掌握流域内水体的水质现状,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分布等,了解流域内水体的主要污染源、污染途径和污染程度,为后续的治理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深化“党建+河(湖)长制”,注重先进典型挖掘,加大河湖保护治理宣传报道,巩固将河(湖)长制写入“村规民约”的成果,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河湖问题,认真核实处置并及时公布处置情况,让河湖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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