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重点项目环评要素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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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决策部署和转作风促落实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项目落地见效,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重点项目环评要素保障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提前介入 (一)提高认识。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把环评纳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统筹推进,依法依规办理环评手续,在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联动。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开展本行政区、本领域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尤其是可研阶段主动将项目基本情况反馈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沟通协调,采取座谈、技术帮扶、调度等方式,及时跟进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做好环评要素保障服务。 二、创新服务举措,强化精准服务 (一)建立环评服务清单。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梳理重点项目清单,填报《普洱市XX年度需支持做好环评审批服务的重点项目清单》(附件1)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年内新增的重点项目,已报送的项目其建设内容变更的,要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普洱市XX年度国家、省、市、县四级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调度表》(附件2),按月进行调度,准确掌握项目环评进展情况。 (二)用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选线阶段,将拟实施项目的矢量数据以书面形式报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书面形式出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 (三)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设置政策专员,开展靶向帮扶,主动向建设单位发放“环评审批服务包”和《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附件3),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环评类别、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建设单位填写《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回执单》(附件4)并反馈生态环境部门。 (四)设立“环评审批服务日”。将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确定为“环评审批服务日”,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现场帮扶、座谈、视频会诊等方式,与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制约环评审批的突出问题。 三、着力提质增效,助力项目落地 (一)提升审批质效。报件齐全、符合审批原则的报告书、报告表办结时限由法定60、30个工作日压缩至25、15个工作日;需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公路、光伏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 (二)强化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云南思茅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可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等内容;推行“打捆”审批,同类项目可只编制一份环评报告,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 (三)守住审批底线。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一)压实各方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重点项目情况,因未梳理并报送重点项目情况而导致项目“未批先建”或环评要素保障服务不到位的,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普洱市XX年度国家、省、市、县四级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调度表》项目要加强环评要素保障服务,因服务不到位导致“未批先建”的,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建设单位发生“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加强日常监管。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环评手续,认真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发生“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三同时”、自主验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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