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净地出让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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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减少闲置土地的产生,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本通知所指净地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及重大信访事件;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供应为“一住两公”(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应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得供应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 (六)用地红线外,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前期开发,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七)违法用地查处到位,涉及地上建(构)筑物需保留的,提供相关部门安全评估意见及资产接收单位意见。 二、建立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由市、县(区)政府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林草等部门组成的净地供应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征地拆迁、林地占用、环境评估、规划条件、配套设施建设、土地污染风险管控等净地供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实现净地出让;市级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机制进行研究;各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所属园区范围内的净地出让。 三、严格审核把关 一是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对公开出让的土地严格审查净地上市条件,强化对每个环节的督促和监管,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二是建立自然资源部门为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林草、供电、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的现场踏勘制度,各部门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能为出让地块的通水、通电、通路、地质灾害、污染防治、涉河建设、文化保护、林地占用以及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等出具书面意见。三是县(区)自然资源局必须在相关单位出具净地出让的意见后,才能将供地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人民政府审批,在政府批准供地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县(区)自然资源局应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完成净地备案。 四、完善土地交付制度 一是各部门之间交付土地时必须出具书面土地交接文件,现状交地时对宗地现状清晰详尽描述,形成完整的土地交接档案。二是严格落实招拍挂出让土地竞买人现场踏勘及答疑制度,让竞买人知晓竞买地块详细情况。三是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土地,自土地出让价款缴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土地,受让人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予交付土地。 五、做好净地出让的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创新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实施净地出让提供资金保障。 六、严格履行净地交付义务 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违反净地出让规定和在土地交付时执行不力、把关不严,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引发重大信访、诉讼事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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