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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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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实施意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37号)和《普洱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全市计量整体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2016年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全市计量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立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摸清全市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底数,为计量监管更加细化、准确计算定期检定率打好基础;理清合理布局全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思路,指导有需求的县(区)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解决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量值溯源难、县(区)计量行政部门计量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任务分解
(一)民生计量
实现全市民生领域计量监管工作有序推进,在用计量器具基数清晰。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部门监管、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机制,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引导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定工作。
1.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进一步提升在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率,强化市场主办者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市场主办者向社会公开自我承诺,明示在用计量器具状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明确集贸市场计量监管主体责任,规范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台账,为定期检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自觉接受政府计量管理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维护公平交易。进一步提高市场公平交易保障能力,以财政经费保障、监管部门引导和计量技术机构支持相统一的集贸市场计量保障机制初步形成,全市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逐步实行免费检定。(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加油站计量监管。加大加油站计量监管力度,实现超过检定合格有效期或未经检定的加油机不投入使用。建立全市加油机动态管理明细台账,推行在用加油机检定合格备案机制。规范加油机监管和检定标识,引导和督促加油站对在用加油机的监管部门、检定机构名称、检定合格有效期、检定最大误差和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统一明示和每一台加油机的状态分别进行明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诚信经营的相关信息,树立好普洱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出租车计量监管。建立全市在用出租车计时计价器动态管理明细台账,强化出租车运营公司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实现出租车运营环节使用合格计时计价器进行结算,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合格有效期的计时计价器不得投入使用;检定合格的标识或检定相关数据应当在车内显目位置粘贴向消费者明示。营造法制、公平、诚信的计量环境,发挥出租车运营环节在普洱的对外窗口作用。(市质监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居民生活计量监管。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三表”即:水表、电表、燃气表的计量管理做到与工程建设同规划、同落实,将“三表”的计量检定工作列入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未经检定合格的“三表”不投入使用,不作为居民用水、电、气入户计量结算、收费依据;对已经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三表”,居民提出计量准确性疑问的,应当第一时间予以落实,经核实确有计量问题的“三表”予以及时监督更换;经核实,对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造成损失的,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理赔,切实维护百姓利益。(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洱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医疗计量监管。建立全市在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明细台账,实现全市在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动态监管,做到医疗计量器具底数清、状态明,监管有的放矢。(市质监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集贸市场(超市)、医疗机构、交通运输、加油站、配镜行业等领域推行“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评定工作,引导培育70个以上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能源资源排污计量
7.完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对已接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云南)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平台的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和云南普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5户重点耗能企业,要适时巡查油、电、煤、水、汽等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信息的真实性、传输数据的有效性和确定数据采集点的合理性。(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继续推进全市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引导有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将能源计量数据接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云南)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平台,纳入全省能源计量数据库管理。力争实现新增2家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接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云南)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平台。(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9.强化能源资源排污计量监管。确定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实施《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能源资源计量违法行为;实施《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水资源计量监管长效机制,重视对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设施的检定和运行维护,对重点取水企业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逐步提高水资源计量设施的配备率和检定率。借助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云南)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平台等技术支撑,注重能源、排污计量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保证全市能源资源计量准确,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安全计量
10.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计量监管。加强对涉及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计量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煤矿、危化品生产(储存)、交通执法等领域和安检机构、环境监测、食品检测等获计量认证及实验资质认定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强化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确保安全用计量数据准确可靠。(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交警支队,普洱公路管理总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法制计量
11.依法明确工作职责。结合市、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实际,依法明确市县级计量行政许可和计量监管工作职责。(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2.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建设。开展各县(区)计量工作需求状况调研,支持有需求的县(区)依法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重点满足乡镇(社区)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和出租车计价器定期检定等量传溯源需求,满足各县(区)在依法开展计量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需求。(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3.规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计量法治意识,促进各领域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对新闻、出版、广电领域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14.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贸市场、眼镜店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领域计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计量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产业计量
15.夯实计量基础,提升企业计量保证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引导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指导中小企业落实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规范要求,全面提升企业测量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在生产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关键环节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计量器具;逐步实现新建企业、新上项目的计量检测设施要与其他基础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计量工作运行保障机制
16.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计量工作正常运转。增加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的资金投入,用于开展计量监督检查、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建设、推动能源计量工作和深化民生计量工作。建立完善以财政支持为主渠道的民生计量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开展计量惠民活动,把与人民生活、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集贸市场,乡镇(社区)公益性医疗机构和居民用水、电、气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所需费用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负责)
17.加强计量宣传工作。充分利用“5·20世界计量日”、“质量月”等活动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计量惠民和计量宣传活动,宣传计量文化,有效提升计量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和社会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市质监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牵头组织)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限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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