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成立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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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和现代化治理能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安全、畅通、高效的道路交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和丘北经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安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交安委组成人员
主 任:朱曦明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张 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接待处处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邱承勇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胥绍云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
张志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德义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江 荣 市应急局局长
成 员:师云江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龚 海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薛志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苏 昆 市科技局副局长
方剑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石秉贵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龙 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万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甘登平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永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罗文生 市水务局副局长
焦 宁 市商务局副局长
钱 勤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魏取权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陆丕付 市国资委副主任
曾 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 梅 市广电局副局长
赵 斌 市林草局副局长
戴国强 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李文兆 市地震局副局长
李建宏 市总工会副主席
吕彦鸿 共青团普洱市委副书记
许青敏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马 骏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郎 海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思茅机场副总经理
段 鹤 市气象局副局长
孙成国 市烟草专卖局副书记
罗忠文 普洱公路局副局长
陈紫宏 普洱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杨墩红 普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管俊丽 云南省普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宋 翔 云南交投集团普洱管理处副处长
杨 斌 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市交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安办)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接待处处长张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胥绍云同志兼任专职副主任,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王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刀祖昌、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邓传春、市应急局副局长罗宗云兼任副主任,市交安办联络员从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专人组成,市交安办在市政府集中办公。
市交安委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组员由市交安委从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中聘任。
各县(区)、乡(镇)也要调整成立相应的交安委及交安办,在各级政府集中办公。
二、市交安委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市交安委工作职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责任”落实,促进人、车、路、运、管、安道路交通安全各要素协调发展,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体为:1.研究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工作计划。2.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人、车、路、运、管、安一体化建设发展中面临的基础性、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3.参与审议城市路网改造建设和与之相配套的交通功能设施、安全管理设施建设规划。4.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调研、督查、考核,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5.参与市安委会对发生较大(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进行联合约谈和责任倒查。
(二)市交安办工作职责。1.负责市交安委日常工作。2.协调指导各县(区)和市交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3.督促落实市交安委议定事项。4.完成市交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交安委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市交安办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一)把“文明交通”纳入全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二)组织新闻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三)协调指导道路交通安全舆情研判和应对,维护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督促指导县(区 )宣传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
二、市委网信办
(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方面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全市网约车企业的监管。
(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涉及的网络舆情监测、搜集及引导管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推送市交安办。
(三)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推进全市高速公路“智慧高速”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管和落实网络安全相关要求。
三、市发展改革委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纳入专项规划。
(二)把道路建设和与之相配套的交通功能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改建公路的重要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督促指导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新建改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要求实施交通安全领域联合惩戒。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严格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严禁报废车辆从企业流出上路行驶。
(二)做好全市车辆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全市二手车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
(三)督促指导县(区)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
(四)牵头做好监管企业的源头治超工作。
五、市教育体育局
(一)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教育体育工作重要内容,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教学的重要内容,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三)组织开展校园门口交通安全劝导,制止和举报非法违法接送学生交通行为。
(四)督促指导好县(区)教育体育部门落实校园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六、市科技局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保障纳入全市科技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二)督促指导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科技保障工作。
七、市公安局
(一)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二)把公安(边境)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重要项目。
(三)督促指导县(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八、市民政局
(一)积极参与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热点案事件的处置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妥善处置交通事故死亡人员。
(二)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做好事故死伤者及家属的安抚、救济等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区)民政部门把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进行自我教育管理。
九、市司法局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全民普法内容。
(二)发挥市普法办工作职能,压实各相关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法责任,配合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三)督促指导各县(区)普法办做好区域内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统筹相关工作,确保各责任部门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十、市财政局
(一)把市交安委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保障,确保交安委工作机制正常运转。
(二)按照《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加强工作指导力度、完善审核流程、提升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积极作用。
(三)督促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做好辖区交安委和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经费保障。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协管队伍社会保险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二)推动农村交通安全队伍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和保障。
(三)督促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道路交通辅警队伍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辅警队伍稳定。
十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主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科学制定城市中长期发展相适应的路网改造建设和与之相配套的交通功能设施、安全管理设施建设规划。
(二)把智慧交通建设项目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三)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监管的企业运输源头治超工作。
(四)督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城区、农村集市的规划建设和与之相配套的交通功能设施建设、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的规划,确保农村集市不在公路上,尤其不在无缓冲地带的下陡坡路段。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
(一)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环境管理。
(二)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工作。
(三)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全市尾气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辆的专项整治。
(四)督促指导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监管工作。
十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做好市政道路上涉及住建系统职能的交通功能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和维护,及时消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市政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并督促做好涉及住建系统职能的整治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区)做好涉及住建职能的占道施工项目审批工作,并加强事后监督工作,防止施工警示标牌设置不规范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四)督促指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一)落实公路改造建设和与之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控制“路患”增量。
(二)积极争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督查指导农村公路管养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减少“路患”存量。
(三)健全和完善网约车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城际网约车出台针对性监管措施。
(四)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五)指导各县(区)开展道路运输源头管理,加强运输行业治理。
(六)督促指导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对监管企业的交通安全工作。
(七)加强客货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管理工作,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坚决防止不符合运营资质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十六、市农业农村局
(一)把农机交通安全纳入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
(二)督促指导农机监理总站开展农机交通安全工作。
(三)配合市交安委开展农机较大(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市水务局
(一)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道路的安全监管,做好对施工辖区内的施工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
(二)督促指导各县(区)水务局抓好辖区水利工程施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十八、市商务局
(一)严格商贸流通企业行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开展商贸流通企业运输环节的交通安全宣传。
(三)做好监管的行业部门运输源头治超工作,确保被监管行业部门(企业)不超载、不违规运行。
(四)督促指导县(区)商务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商贸流通企业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
十九、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旅行社按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客运(包车)车辆管理的规定,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客运企业租用车辆,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同时对旅行社旅游包车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二)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牵头,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开展旅游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导游培训内容。
(四)做好旅游客运交通安全提醒提示工作。
二十、市卫生健康委
(一)严格医疗机构的监管,完善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救治机制。
(二)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抢救治疗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治疗工作。
二十一、市应急局
(一)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将县(区)、部门排查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逐级上报市、省人民政府挂牌整治。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较大(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联合约谈工作。
二十二、市国资委
(一)督促监管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做好机动车源头管理,认真落实机动车检验工作职责、制度。
(二)督促普洱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高交通安全生产意识,并按行业管理要求组织开展道路投资建设。
二十三、市市场监管局
(一)严格机动车销售市场的源头监管,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和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车辆及配件行为。
(二)严格机动车检验行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把机动车检验关。
(三)督促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马路市场整治。
二十四、市广电局
(一)督促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好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二)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督促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二十五、市林草局
(一)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林区运输车辆人员安全宣传教育。
(二)各县(区)林草局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十六、市乡村振兴局
(一)把农村道路建设和与之配套的交通功能设施、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全市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二)配合开展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宣传,提升文明交通素质。
(三)督促指导县(区)乡村振兴部门做好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环节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二十七、市地震局
(一)做好地震的预警预报。
(二)组织对全市各级地震灾害交通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审定。
(三)督促指导县(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八、市总工会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协管队伍纳入工会会员管理。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三)督促指导各县(区)工会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九、共青团普洱市委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团委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二)组织开展共青团交通安全志愿者活动,提高全民文明交通意识。
(三)督促指导县(区)团委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十、市妇女联合会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妇联系统宣传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二)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志愿者活动,提高全市文明交通意识。
(三)督促指导县(区)妇联认真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三十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一)开展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二)承担造成人员伤亡、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起火燃烧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区)消防救援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应急救援。
三十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思茅机场
(一)做好通往机场及专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单位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气象局
(一)严格突发恶劣天气的监测,及时向交安委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候预测、气象预警。
(二)发布交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三)督促指导县(区)气象部门做好辖区交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三十四、市烟草专卖局
(一)落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烟草集中收购重点时段,配合乡镇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督促指导所属烟草企业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十五、普洱公路局
(一)牵头开展管养国省公路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管养国省公路事故多发点段排查。
(二)开展管养国省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减少“路患”存量。
(三)按部门职责开展超限运输治理。
(四)落实管养国省公路安全施工养护作业规范,严防施工养护作业不规范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三十六、普洱银保监分局
(一)监督指导相关保险公司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救助费用垫付通知书等有关书面材料的前提下,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垫付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抢救费用。
(二)督促落实“警保合作”,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三十七、普洱军分区
(一)抓好内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督促指导各县(区)武装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十八、云南省普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一)负责对全市国高网高速公路开展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监督管理公路路域,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负责组织实施路政巡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路政案件。
(三)负责辖区公路服务设施巡查管理和通行费监督稽查工作。
(四)负责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运输治理监督检查。
(五)负责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三十九、云南交投集团普洱管理处
(一)牵头开展管养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管养高速公路事故多发点段排查。
(二)做好管养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减少“路患”存量。
(三)依法依规为公安交警执法服务站建设提供便利和支持。
(四)落实管养高速公路安全施工养护作业规范,严防施工养护作业不规范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五)开展“警企”共建,实现统一扁平化指挥调度,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四十、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按要求做好全市新建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队营房建设的规划、报批、立项等工作。
(二)按要求做好新建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科技管理设备建设前期工作。
(三)按要求对国省道公安交警执法站(点)规划建设提供帮助和支持。
附件2
普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市交安委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交安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人、车、路、运、管、安一体化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综合治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二)专题报告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报告全市人、车、路、运、管、安一体化建设推进情况,提请解决制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基础性、保障性难题。
(三)联系挂钩制度。联系挂钩各县(区)的主要成员单位,每半年一次深入联系挂钩县(区)调研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责任”,帮助县(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市交安委报告联系挂钩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四)督查考核通报制度。市交安办抽调主要成员单位处级领导任组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督查组,对全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中期督查、年末考核,或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县(区)进行专项督查,督查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考核奖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市对县(区)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考评。
二、市交安办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值班制度。市交安委实行主要成员单位联络员轮流值班制度,负责交安办日常工作。联络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交安办值班的,须向交安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报告。
(二)专题会议制度。市交安办根据工作需要,报请交安委主要领导批准,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交安办草拟的有关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工作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三)交通突发事件报送制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涉及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及涉外、涉军、涉警、机关干部、学生等死亡事故,或重点路段出现严重交通拥堵的,市交安办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在第一时间报市交安办主任。
(四)提醒约谈问责制度。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或敷衍了事落实不到位的,由交安办向责任单位发出工作提醒通知;造成较大事故的,配合安委办开展联合约谈和责任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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