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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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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启动标准..................................... 6 1.5 工作原则..................................... 6 2.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 6 2.1 应急组织机构................................. 6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7 2.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7 2.2.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2.2.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8 2.2.4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9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10 3.预防预警机制.................................... 10 3.1 预警级别.................................... 10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12 3.3 预防预警行动................................ 13 3.3.1 接 警.................................... 13 3.3.2 处 警.................................... 13 3.4 预警支持系统................................ 13 4.应急响应........................................ 14 4.1 分级响应.................................... 14 4.2 救援程序.................................... 15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6 4.3.1 应急信息系统.............................. 16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6 4.4 指挥和协调.................................. 16 4.5 应急处置.................................... 17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17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7 4.8 信息发布.................................... 17 4.9 应急结束.................................... 18 5. 后期处置........................................ 18 5.1 善后处置.................................... 18 5.2 社会救助.................................... 18 5.3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 18 5.4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 19 5.5 事故责任追究................................ 19 6. 应急保障........................................ 20 6.1 通信保障.................................... 20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20 6.3 技术保障.................................... 20 6.4 资金保障.................................... 20 7.监督管理........................................ 20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0 7.2 监督检查.................................... 21 7.3 奖励与惩罚.................................. 21 8.附 则.......................................... 21 8.1 名词术语解释................................ 21 8.2 相关事故.................................... 23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25 8.4 预案层级.................................... 25 8.5 预案实施时间................................ 25 附录1: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26 附录2: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27 附录3: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响应程序................. 28 附录4: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咨询组名单 2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普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特种设备实际状况,制定《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1.4 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4.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1.4.2 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种设备事故。 1.4.3 普洱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启动的特种设备事故。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监工作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质监工作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卫计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咨询组(专家技术咨询组名单详见附录4)。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统一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2.2.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相关信息,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和沟通协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组织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及时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信息或公告;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质监局 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工信委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及通信保障等工作。 公安局 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火灾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安监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工作。 民政局 采购、储备、管理和调运救灾物资,负责灾害、灾难事故中需救助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财政局 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人社局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事故进展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事故中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 国土局 负责防范因地质灾害导致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环保局 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住建局 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及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参与、协调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交运局 参与、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水路运输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及调查工作。 卫计委 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及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总工会 组织、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涉及的相关部门有义务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如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变化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2.2.4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 由市安监局、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部队牵头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次生事故评估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组织,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住建、民政、环保、公安、国土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织,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专家技术咨询组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事故调查分级原则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有效证明及处理建议。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详见附录2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3.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3.1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1 市质监局做好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2.2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2.3 市质监局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风险预警分析及评估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接警 各有关单位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接警机构,接警电话为:0879-2137024或0879-2124110。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3.2 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类分别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4.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4.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组成可由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机构、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处置、环境安全监测等专家组成。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应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县(区)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对事故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意见,做好应急准备,关注事故发展情况。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Ⅲ级):事故发生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并及时向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报告并争取支援。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Ⅱ级):事故发生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事故情况,负责组织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服从、参与、配合”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其他辅助工作。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事故发生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并接受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区)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应急信息系统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接收。各成员单位联系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详见附录1。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且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4.4 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安排专人值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 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工信委按照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物资,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成立专门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分级实施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 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可以结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复的报告。 报送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一般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复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并且附其事故调查相关资料。 5.5 事故责任追究 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存在涉嫌犯罪活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市工信部门协调通信运营部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相关单位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6.3 技术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事故处置安全技术规范。 6.4 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将《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7.3 奖励与惩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1.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8.1.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8.1.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8.1.6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8.1.7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8.1.8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8.1.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安全附件。 8.2 相关事故 以下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 (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3)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 (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翻及其引发爆炸、泄露等特征的事故; (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翻、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 (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 (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 (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 8.2.2 特殊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4 预案层级 本预案纳入普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子预案,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 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以上信息若有变化,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附录2 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录3 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响应程序
附录4 普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咨询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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