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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1-02_Z/2017-1030007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0-13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办发〔2017〕229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2017-10-13   作者:市政府办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和跟踪督办问效,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审计整改结果的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工作,并在审计结束后的规定时限内,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报送或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向审计机关报送的整改结果还应当包括整改落实的证明材料。尚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报告整改结果的县(区)和有关单位务必于2017年10月30日前按要求报送、报告和公告。

二、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审计整改情况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内容之一,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市政府将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审计监督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普政办发〔2013〕153号)的规定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将按规定进行严格追责问责。

三、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审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做好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问题原因,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将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时予以点名通报。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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