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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1-02_Z/2017-1019004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0-10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办发〔2017〕218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财政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0-10   作者:市政府办 点击数:  



思茅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财政补偿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财政

补偿暂行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2016〕29号),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结合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补偿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二)补偿原则

1.保医院既得利益的原则;

2.以投入促改革、以投入换机制的原则;

3.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原则;

4.按医院不得举债建设的原则;

5.按普发〔2016〕29号文件,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助20%测算补助资金的原则。

二、补偿内容

(一)取消药品加成的补助

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的基础上,对市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财政给予20%的补助,补助资金数以2016年药品加成收入为基数进行测算。补助资金首先通过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补齐,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人员经费的补助

从 2017年1月1日起,由原来按在职在编人员补助改为按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试行3年。期间遇重大政策调整时再调整定额补助资金数。定额补助测算如下:

1.在职在编人员补助:以2016年底原财政补助在职在编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总数确定补助金额。

2.2017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和职业年金8%做实部分,按对市人民医院补助80%、市中医院补助80%、市第二人民医院补助90%测算,实际补助以社保局测算数据为准。

3.编外人员的补助,按2016年10月医院在册编外人员,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10%的补助,试行三年。

4.离休人员补助:工资和公用支出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5.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全额保障。

(三)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补助

1.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对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列入发改部门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2.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给予支持建设。“PPP”项目经报市政府批准,按程序采购完成社会资本方并签订协议后,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3.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补助纳入医院的预算。

4.通过医院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医院提出预算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视财力情况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补助。

(四)学科建设补助

市级公立医院(市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获得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省级给予补助资金的1:1给予配套,不足部分由医院自行解决。对思茅区和九个县级公立医院获得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市财政按省级给予补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待市级出台相应的办法时再定。

(五)信息化建设补助

1.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

2.通过医院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医院提出预算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视财力情况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补助。

(六)政策性补助

政策性补助主要指对市级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项目、指令性工作任务等给予补助。

1.公共卫生项目补助。对市级城市公立医院承担的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项目,实行定项或定额补助。同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欠费,通过各级财政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2.指令性任务补助。对市级城市公立医院承担的救灾、援外、支农、支边指令性任务,由财政核定服务成本后给予专项补助或定额补助;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投入给予倾斜政策。

(七)人才培养经费补助

根据《普洱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普政发〔2011〕57)中“建立人才培养经费,市级每年预算50 万元、县(区)级每年预算20 万元;医疗卫生单位每年要按不低于业务总收入1-2%比例用于人才培养支出”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专项补助

除以上补助项目外,中央和省级根据各公立医院所承担工作目标任务下达的各项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全额下达市级公立医院;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对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等医院的专项投入资金。

(九)债务的确定和化解

1.锁定债务。锁定2016年9月30日以前市级城市公立医院用于基本建设形成的历史性债务(不含流动资金借款及应付药品材料款等借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债务)数额。对已纳入市财政债务信息系统的债务,由政府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对于医院自行借款形成的历史性债务,聘请中介机构核实认定,今后严禁举债。

2.债务化解办法

(1)本金:本金部分政府不给予补助,由医院自行筹资解决。可用医院自有资金或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还款或由医院申请当年上缴的部分非税收入统筹金还款。

(2)债务利息的补助。2017年起债务利息部分按30%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帮助解决。

三、其他有关政策

(一)市级公立医院的非税收入上交政策

市级公立医院在没有确定新的管理模式前,仍按原四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医院支出需求按照《普洱市非税收入成本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后给予适当安排。

(二)合理确定结余资金的分配

对市级城市公立医院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提取10%作为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医院引进的高端人才、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人才、科研成果获奖者;10%作为福利资金;剩余80%留为医院事业发展资金。结余资金可以滚存结转使用(使用办法另定)。

(三)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支付机制

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市级城市公立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费用控制、资产运营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执行《医院财务制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与财政补助挂钩。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市、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对成效突出的及时通报表扬,对改革推进缓慢,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问责,并扣减部分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把建立健全科学补偿机制作为扎实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来抓,切实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二)强化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查指导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预算管理制度。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要每年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及业务工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纪律约束。各有关部门和医院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对思茅区人民医院的补助政策

参照《普洱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和市财政对市级城市公立医院的补助政策执行,具体补助政策由思茅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医改办和市医改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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