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老龄办《关于开展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3日
关于开展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稳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
到2016年底,全市总人口有270万,60岁以上老年人达34.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2.78%。按年龄分:60—79岁29.9万人,80—89岁4.1万人,90—99岁0.5万人,100岁以上78人。按城乡分:城镇老年人有11.56万人,占老年人的33.5%;农村老年人有22.94万人,占老年人的66.5%。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养老问题、老年人就医问题日益凸显。目前,我市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而且分属两个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已不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
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为原则,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业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到2017年末,各县(区)全面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建成一批具备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基本建立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签约服务机制,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到2020年,全市老年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养老总床位的比例达到30%以上,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按照互惠互利原则,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到2020年,实现85%以上的养老机构与所在地二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探索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主要负责老年人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病症的诊疗;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按照各自功能定位,负责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的老年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康复、护理服务;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养老机构负责老年人日常护理、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条件有限的养老机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同时,还要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具备康复护理条件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三)增强城乡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把卫生与健康资源更多引向基层、引向农村。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巡诊、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和中医药保健等服务。每年为老年人免费体检1次,到2020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合作,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需要紧急救治的老年人,要及时开通“绿色通道”转诊到签约医院。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可免费使用“120”救护车,免除挂号费、诊查费。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设置中药房,配置煎药及中医诊疗设备,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西结合的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服务,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社区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宣传普及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知识,组织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有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领域,通过放宽大型设备配置、放宽准入条件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健康养老服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政府投入或资助主要支持医养结合机构,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中西医结合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三、保障措施
(七)完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财发〔2014〕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5〕155号)有关规定,落实好支持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协作,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转变服务模式,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功能;引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与周边养老机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对口联系制度。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护理人员,将部分床位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可申报设立养老机构并享受养老机构资金补助政策。
(九)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资金,科学合理的为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医疗、康复、体育健身等设备设施,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养老床位的30%以上比例设置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床位,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水平。
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作、转诊等合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床位数达到一定规模,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结合自身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标准,在机构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卫生设施,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护士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护理床位不足的问题。
各级卫生部门须对养老机构设立卫生室、医务室、诊所和护理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扶持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配备康复设备,开展康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他们提供长期的照料、护理、康复和保健等服务。各级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研究制定支持兴办护理院或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的资助标准和办法,对建设标准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施行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功能设施及所开展的服务能够满足失能失智老人生活照料、健康护理、身体康复和精神慰藉需求,社会效益及示范效应显著的护理院或护理型养老机构给予扶持资助。
(十一)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老年病专科医院。鼓励老年病专科医院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并逐渐发展成为区域性老年病治疗中心。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鼓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提供老年医疗护理特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部分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到2020年,各县(区)至少建有一所具备二级综合医疗资质老年疾病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
(十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凡是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研究探索将针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包干等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十三)充分挖掘中医药资源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产品。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医养结合的人才培养规划,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学科纳入培训重点。以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社会福利院为基地,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进修轮训机制,发挥培训、实践、指导、科普的功能,重点培训老年康复治疗师、保健师、护理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对半失能、失能老人的等级评估、老年照护服务内容、可操作和考核的标准和规范。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支持医学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十五) 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手段,依托电信公司、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进一步整合资源,全面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市、县(区)、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信息服务网络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上门诊视、康复理疗等上门服务和医疗咨询、就医预约、用药提醒、实时监控血压、实时监控血糖、实时监控血氧、实时监控心电、预警功能呼叫等信息技术服务。
四、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开展,市政府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成员单位由卫生计生、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健康服务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及时制定保障措施和实施方案,研究、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落实到位。
(十七)制定优惠政策。在国家、省、市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医养结合工作快速发展的倾斜政策。完善医保政策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运用价格调控、医保支付比例调控等措施,分担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资源压力,引导老年人到医养结合机构进行后期康复护理。规范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符合医疗保险政策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推进医保联网,解决老年人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发老年人护理保险产品。
(十八)简化行政审批。按照《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要求,优化行政许可,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对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实行“无障碍”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在10个工作日须完成许可证的办理。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十九)加强市场监管。把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信用认证信息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网络,建立信用档案,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准入、评估、存续、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整改后仍评估不合格的养老护理机构,取消其相关资质。
(二十)强化宣传倡导。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树立大健康观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普及健康养老知识,转变传统养老观念,倡导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模式,为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一)严格督查考评。加快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加强跟踪督查,加大政策落实和绩效考核力度,促进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对所在地区和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
附件:1.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普洱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 1 |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
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
| 2 |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
| 3 |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
| 4 |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
| 5 |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
| 6 |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
| 7 |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
| 8 |
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
| 9 |
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
| 10 |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
| 11 |
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
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
| 12 |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 |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
| 13 |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
| 14 |
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
| 15 |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
| 16 |
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配合。 |
| 17 |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
| 18 |
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配合。 |
| 19 |
探索推广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
| 20 |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
| 21 |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部分别负责。 |
| 22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
| 23 |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
| 24 |
对建设标准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批准施行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功能设施及所开展的服务能够满足失能失智老人生活照料、健康护理、身体康复和精神慰藉需求,社会效益及示范效应显著的护理院或护理型养老机构给予扶持资助。 |
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
| 25 |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
| 26 |
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
| 27 |
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
| 28 |
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
| 29 |
医养结合工作的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分别负责。 |
附件2
普洱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
组 长:李 鸿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黎志永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邱继东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方剑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许燕波 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科长
孔广学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科科长
冯 英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柴象馨 市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科科长
李艳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
杨 震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
郭海滨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师云江 市工业信息化委网络信息化科科长
冯赞海 市金融办综合科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邱继东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安排、部署、统计、数据上报工作,每季度筹备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协调通报会,切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