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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1-02_Z/2017-0825087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8-14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办发〔2017〕196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土地矿产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8-14   作者:市政府办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土地矿产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普洱市土地矿产历史违法

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部署,抓好落实工作。

 

2017年8月14日

普洱市开展土地矿产历史违法问题专项

清理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结合今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全域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查处整改、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梳理排查历年来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动态巡查,12336等信访举报,土地督察、审计督察和相关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和其他未经处理的违法行为。并按照"遏制增量、 消化存量、建章立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通过梳理排查、 查处整改、督导总结等步骤,全面开展我市土地、矿产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遏制新增量,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并分类梳理施策,逐步消化解决。切实捍卫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尊严,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士地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普洱市士地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李  鸿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继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正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 :冯正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市易地办主任

         罗承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王  斌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罗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龙  海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双珍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  勇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国清    市住建局副局长

         赵世发    市交运局副局长 

         李广平    市农业局副局长

         罗景山    市林业局副局长

         龙春文    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李  宾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伊林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双珍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土地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日常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时间界限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所发生但未依法处置的违法用地;2010年以来所发生但未依法处置到位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清理整治范围

1.违法用地、采矿行为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未退还的;越层越界开采未按要求退回矿区范围开采的;

3.没收地上违法建(构)筑物应当移交未移交的;

4.责令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拆除的;

5.法院裁定由国土资源部门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未拆除的;

6.没收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7.作出行政处罚后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申请的;

8.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未移送的。

(三)重点内容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2.非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违法行为;

3.各类督察、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发现移交的房地产、商业设施等违法用地行为;

4.仓储、工业厂房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5.存在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土地违法行为;

6.各类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公益林、水电站库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7.涉嫌刑事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8.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梳理排查阶段(2017年7月25日一8 月 15 日)。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历年来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置问题进行大排查大梳理,并实事求是填写《未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统计表》(附件1)、《历年来未依法处置到位违法用地统计表(附件 2 )、《未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统计表》(附件3)、《历年来未依法处置到位矿产违法案件统计表》(附件 4 )。不得瞒报、漏报,做到问题排查发现率 100%。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 8 月15日前将以上4个统计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和新立案查处需要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及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公益林、水电站库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制止、查处到位的,要单独造册及时报告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抄告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单位。市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下发相关问题清单,交由各县区组织核实,对于漏报、瞒报的将列为重点地区组织重点督察,并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查处整改阶段(8 月 15 日-10 月 25 日)。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排查梳理出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置的,要立即立案查处。未依法处置到位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履行查处和整改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逐宗制定整改措施、倒排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及时全面整改。对在 10 月 25 日以前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提出后续整改意见,做到问题落实整改率 100%。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补充填写《未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统计表》、《历年来未依法处置到位违法用地统计表》、《未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统计表》、《历年来未依法处置到位矿产违法案件统计表》等4个表格中的查处整改及整改到位情况,于 11 月25日前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 (10 月25日-11 月 25 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清理整治行动进行自检自查,并积极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工作情况请于 11月15日前向市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书面工作报告。 市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开展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针对焦点难点问题加大指导督促力度,进一步推动国土资源违法问题的整改收尾工作,并对各县区工作完成情况组织督导验收。对清理不彻底、瞒报漏报、压案不查、整改不力的地区,将按照干管权限追究或移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要继续推进,并于 12 月 25日前再次补充上报整改到位情况,仍未整改到位的,说明情况后转入下一年度继续整改落实。

五、整改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未依法查处和履职到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列出清单,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的原则,在土地方面,要积极配合推进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国土资 〔2017〕73号),用活用足相关政策,全面落实整改;在矿产方面,要结合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矿山提升改造和转型升级、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等各类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整治,严格依法查处。

(一)对排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尚未立案查处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大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市、县(区)两级都要直接查处违法案件,并对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二)对未依法履行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共同责任机制抄告相关部门,并向社会通报和公开曝光,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三)对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予以退还或不受理的,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妥善处理;

(四)对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涉嫌国土资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对确需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的,应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的规定,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   

(六)建立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的长效机制。积极借助例行督察整改、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制止的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充分应用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平台,实现在线日常监管,推进土地执法网格化监管,引导依法依规用地,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土地、矿产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是我市 2017 年国土资源管理重点工作之一,是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充分认清此次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结合我市开展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环保督察、中央巡视整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土地全域例行督察整改等有利契机,按照“遏制增量、消化存量、建章立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认真梳理摸底,为推动清理整治工作落实创造良好条件。

(二)严肃排查整改。要按照排查不到位不放过、清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治不到位不放过要求,对梳理出来的违法行为,建立整改清单,一案一策,做到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处理,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专人负责。要严格依法严肃查处和整改,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对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一律挂牌督办。强化严格执法,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针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市政府将强化执纪问责,对摸底排查未做到100%、查处整改率低于85%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三)严格规范执法。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各县区认真查找在依法行政、规范文明执法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禁止"以罚代法",切实履职到位,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情况,最终消除违法状态。

(四)加强协调沟通。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案件执行移送到位。发改、法院、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联动机制,解决一批违法案件制止难、查处整改难、执行难的问题。国土资源系统要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上下沟通,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上下同欲,善作善成,共同解决问题和困难。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加大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广泛共识,为开展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土地历史违法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办公室联系人:杨晓初;联系电话(传真):2828925;邮箱:pegt2828925@sina.com。

 

 附件:1.未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统计表

       2.历年来未依法处置到位违法用地统计表

       3.未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统计表

       4.历年来未依法处置到位矿产违法案件统计表

 

 

  
附件【196附件1:未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统计表.xls】
附件【196附件2:历年来未依法处置到位违法用地统计表.xls】
附件【196附件3:未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统计表.xls】
附件【196附件4:历年来未依法处置到位矿产违法案件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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