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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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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和执行时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442元提高到51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225元提高到271元。
(三)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442元提高到460元;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00元。
(四)执行时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提标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
(二)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各县(区)要根据保障标准提高情况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要求,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同时按照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条件,聚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肃认真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工作,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做到应养尽养。
(三)动态管理,精准施保。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工作和农村低保精准施保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同时开展,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退尽退。凡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和个人,都要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准入条件的,才能进入低保审核审批公示程序。
(四)加强管理,及时发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区)要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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