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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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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38号)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诉承办单位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统筹协调指导行政应诉工作,根据“谁承办、谁应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该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
(二)起诉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
(三)经行政复议,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市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所涉职能部门、机构或下级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市政府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市政府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举证工作。
(四)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一审时的应诉承办单位继续承办。
二、行政应诉程序
(一)收件处理。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并作为特急件于当日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拟办意见。
(二)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及时交办。原则上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翌日内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并交办。
(三)限期落实应诉举证事项。应诉承办单位收到市政府办公室的交办单后,应当迅速组织落实有关应诉事项:一是落实案件具体承办人,组织证据,制作证据目录清单,起草答辩状;二是协调联系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事宜;三是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主动与出庭应诉的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联系。
(四)加快市政府内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内部办文程序,加快行政应诉有关事项的批办速度”的要求,应诉单位应于答辩期届满前的三日内,将拟订的答辩状等材料送分管该应诉承办单位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签。市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应诉单位印制答辩状等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加盖市政府印章。
(五)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等材料。答辩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市政府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由应诉承办单位在答辩期内送至人民法院。
应诉单位因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的,应在答辩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的书面申请,并在准许延期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
三、依法出庭应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市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承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以同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四、诉后有关工作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10日内,将裁判文书原件报市政府办立卷归档,同时将裁判文书复印件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应诉承办单位认为应当上诉的,在收到裁判文书后3日内向市政府提出上诉建议,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诉讼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特别是组织有关部门对败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五、责任追究
市政府法制办与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因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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