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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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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普各单位:
《普洱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电器产品的广泛应用,电气火灾多发频发。据统计,2011—2016年,全市共发生电气火灾167起,死亡6人,受伤4人,直接财产损失897.5万元。特别是去年孟连建材市场“6·29”较大火灾,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40.13万元,就是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这些事故暴露出我市电气火灾防控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全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8号)要求,全面推进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年度实施、全面清查、综合治理”的原则,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场所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3年治理,净化电器产品市场、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提升社会面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全市电气火灾事故明显较少。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尧贵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江、市安监局局长何卫、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斌担任,成员由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普洱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斌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综合治理工作日常事务。
三、治理内容
(一)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在生产领域方面,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加强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2.在流通领域方面,要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销售门店等的监管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明确抽查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监管机制。
(二)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综合治理
1.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2.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监理责任,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问题,同时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3.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电气及配套产品,应当确保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
(三)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1.加强社会单位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场所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严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未设置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 “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未配备专业电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
2.加强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城乡社区、村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 “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
3.加强电气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有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有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电气消防安全管理人、电气从业人员等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电气从业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流程及操作区域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约谈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定期重点约谈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火灾多发的乡(镇)政府和行业部门,以及大型连锁企业、国有企业、不放心单位、久拖不改的隐患单位和区域负责人、管理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约谈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的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督促其向社会作出安全承诺。
(二)公开检查情况。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火灾防控特点,分区域、分重点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提前将抽查的单位、时间、内容、要求向社会公开,提醒单位自查自改。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平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推动单位整改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县(区)要科学研判辖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带队深入实地抽查督导。搭建议事会商平台,对重大、疑难电气安全治理问题适时组织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方法和手段,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统筹加以推进。各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系统单位、监管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安全用电措施,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三停”、查封等手段,督促整改。
(四)实行失信惩戒。推进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不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重违法违规受到惩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定期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报给相关部门,将电气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银行贷款、费率厘定、星级评定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服务指导。依托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及电力、质监、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人员,成立志愿服务队,对辖区电力用户配电房、线路进行专业检测,对电器产品现场抽查,指导整改电气火灾隐患;通过设立用电安全服务热线、咨询点,开展电气咨询服务,免费为广大社会单位和公众提供用电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治理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自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系统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细化责任分工和任务措施,排出时间进度表,明确治理标准和重点,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本地行业部门及下属单位、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1次集中培训,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至9月)。质监、工商、住建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对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电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摸排,对在建建设工程进行统计,分别建立辖区内电器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数量、分布情况等基础信息台帐,建立建设工程电气设计、产品使用情况等基础台帐;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及下属单位使用的电器产品质量状况、监督抽查和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建立基础信息台帐。同时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开展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出台本地、本行业系统电气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制度,督促电器生产、销售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电器产品使用单位,逐步建立起生产流通、设计安装、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电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会议会商、分析研判、情况通报,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企业、单位涉及领域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县(区)要将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工作内容,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更换老化损坏的电气线路,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组织质监、住建、公安、工商、人社、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全面开展电气安全排查整治及电工持证上岗检查,查处违章违规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处理违法责任人员,对隐患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集中约谈和培训。
六、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出台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规范性文件,及时召开专题会动员部署,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此项工作。定期进行分析研判、督导检查、考评验收,把方案制定是否严密、具体,执行是否坚决、到位作为考评内容,确保执行力。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低压电器监督抽查和固定插座风险监测。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要以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为重点,检查产品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资格、工厂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严厉查处依法应当强制认证而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生产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的行为,以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证书等质量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商品质量监管,开展电器商品流通领域综合治理。要加大对电器商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销售门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销售不合格电器产品的,要依法查处,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通报查处情况。要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在电器商品上虚假标识,无厂址、厂名等来源不明商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和许可证管理,指导单位场所建立安全用电管理体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公安部门要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违法行为,并责令更换,消除火灾隐患。
住建、交运、水利、工信、电力等部门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开展电气工程施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企业的监管,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排查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防止电力设施因器材元件质量低劣、施工工艺不规范和电力设施过载老化引发火灾事故。加强对电气施工、安装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
教育、工信、民政、交运、商务、卫计、旅游、文体、民宗等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及下属单位场所进行排查、宣传、培训,督促整改问题隐患,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细化措施和内容,在本地、本行业系统组织召开专题会,迅速动员部署,严格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开展好治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扎实推进。此次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历时3年,时间跨度长,涵盖电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以及建设工程领域,各级质监、工商、公安、住建、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积极主动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治理任务。要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相互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违法违规案件,推动工作全面深入实施,切实形成打击合力。各部门要建立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重视舆论,加大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电器产品对筑牢单位安全屏障、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性,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组织开展电气安全隐患防范公益宣传活动,发放电气安全科普读本,通过图片、影像等方式展示电气火灾危害。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公布产品抽查、执法检查进展情况,曝光典型反面案例、严重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情况,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鼓励单位采取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措施,有效预防因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出现故障而引发的火灾。
(四)狠抓督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采取跟踪督办、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对治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相关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定期对各县(区)、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一并纳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等有关内容,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成效不明显的县(区)和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凡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各县(区)既要着眼当前,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立足长远,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电器产品质量认证、电气线路施工、城市电力系统改造、建设工程许可、单位及个人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建立健全本地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部署情况,请于2017年7月7日前报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9月15日前报阶段性工作总结;2017年1220日报年度工作总结;从2018年起,每年6月10日前报上半年工作小结,每年12月20日报本年度工作总结;2020年3月1月3日前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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