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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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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重点
本次清理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二、强化清理责任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实施部门应当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政府法制办,经法制办审核研究后明确最终清理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逐级上报。
三、准确把握处理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梳理。经过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费,使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认真组织对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条文修改和修改废止的理由。同时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时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务必于2017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同时将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清理意见表,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017年6月21日
附件1
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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