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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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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普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5日
普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管理体制,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组织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 预案体系
普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由普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有关企业及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等。
2.3.1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要求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3.2市直各有关部门
(1)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接受和发布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各相关部门启动预案,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2)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制定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干预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4)市工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限产停产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交通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建筑工程标准化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10)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响应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4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参照普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进行设置。
3.监测和预警
3.1 环境空气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规定:空气污染指数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档,对应于空气质量的六个级别。
空气污染指数为0-50,空气质量级别为一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优;
空气污染指数为51-100,空气质量级别为二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良;
空气污染指数为101-150,空气质量级别为三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轻度污染;
空气污染指数为151-200,空气质量级别为四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中度污染;
空气污染指数为201-300,空气质量级别为五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重度污染;
空气污染指数大于300,空气质量级别为六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严重污染。
3.2 监测
环保和气象部门负责联合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本行政区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空气质量和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3.3 预警
3.3.1预警的分级 1.Ⅱ级(橙色)预警。当预测1天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或实时监测的 AQI 指数值当日内连续6小时大于200时,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级别。
2.Ⅰ级(红色)预警。当预测1天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时(AQI>300)或实时监测的 AQI 指数值当日内连续6小时大于300时,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3.3.2 预警的发布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一旦达到预警级别,要进行会商并形成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论证,确定预警等级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来24小时(指次日0∶00-24∶00)、48小时(指次日0∶00-第三日24∶00)、72小时(指次日0∶00-第四日24∶00)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1.Ⅱ级(橙色)预警的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2.Ⅰ级(红色)预警的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政府新闻办指导组织发布,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应急办备案。
3.3.3 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一旦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Ⅱ级或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要进行会商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警解除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论证,报经指挥部相应领导批准后,向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区)以及社会通报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Ⅱ级、Ⅰ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1)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2)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指挥与协调
1.Ⅱ级(橙色)响应的启动
Ⅱ级(橙色)响应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启动,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市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现场负责人,召集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响应。
2.Ⅰ级(红色)响应的发布
Ⅰ级(红色)响应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现场负责人,迅速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指挥调度应急响应。
4.3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保、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4.4 响应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网络媒体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3)相关批准和承办单位负责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各级政府负责,建议严重污染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企业可自主决定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网络媒体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2)市住建局负责建议施工工地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建议县(区)人民政府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1)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有选择地进行限行,实行交通管制。
(2)工业减排措施
市工信委牵头,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建材行业(包括水泥、钙镁、陶瓷等)停产,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确保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50%以上,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3)防止扬尘措施
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4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6次,全天保持裸露地面湿润,不能因刮风、上料、运输等原因产生扬尘污染,停止所有在建施工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3次以上。加强对物料及施工运输车辆的监管,防止出现车辆物料装载超高、无遮挡措施和超速行驶等行为,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其它措施
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禁止明火烧烤、烧荒以及树叶、垃圾焚烧等行为。
市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禁止焚烧秸秆。
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5 信息公开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整个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公开有关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相关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须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2小时内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报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重污染期间的偷排超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4.7 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效果做出总结,对预警应急时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对应急措施的效果、应急程序的响应、各部门的执行以及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预测,检验各项应急措施的实际改善效果,科学评估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针对应急响应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对应急预案做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市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设定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措施的落实到位。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5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适时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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