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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1-02_Z/2017-0825029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5-24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办发〔2017〕131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5-24   作者:市政府办 点击数: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

《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4日

 

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

核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人民医院、普洱市中医院、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三条  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包括:

(一)政策内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职称标准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30%暂留部分、上年度一个月工资额度); 

(三)城市公立医院上年度自行发放的绩效工资(含加班、夜班费)。

第四条  确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地方可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长期激励,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薪酬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实现适度增长”的精神,结合普洱市实际,以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为基数,下年度略有增长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章  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第五条  城市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以各医院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为基数,下年度略有增长的原则进行核定,各医院绩效工资核定办法为:

绩效工资总量=政策内绩效工资+上年度各城市公立医院自行发放的绩效工资人均标准×105% ×人数

说明:1. 政策内绩效工资包括:在职在编人员政策内基础性绩效工资、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职称标准确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30%暂留部分、上年度一个月工资额度)。

2. 根据略有增长的原则, 105%为在原标准基础上浮5%。

3. 单位自行发放的绩效工资含加班、夜班费。

4. 人数为城市公立医院中享受绩效工资的人数。

第六条  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范围:

(一)城市公立医院引进人才费用、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奖励、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论文评审费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由主管部门对上述发放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

(二)各城市公立医院与有关机构合作项目经费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单位需报主管部门备案,并且由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三)文明单位奖励、综治维稳奖和政府目标责任奖励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今后,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编外人员、返聘人员的基本工资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量。但此类人员享受的绩效工资须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七条  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年度内因调入、招聘等新增人员不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年度内因调离、退休、死亡等不减少绩效工资总量。因机构、人员、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职工退休时退休金的计发按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  绩效工资总量采用年初预算、年度监督使用、年终清算方式管理。各城市公立医院于每年第一季度汇总上年度绩效总量发放情况编制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预算,经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年度绩效总量发放情况并确定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预算。

 

第三章  主管部门及城市公立医院职责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加强对各城市公立医院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医院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十一条  各城市公立医院内部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着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临床一线、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第十二条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各城市公立医院可参照绩效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和发放办法。不得在核定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励性资金,不得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三条  各城市公立医院应根据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正常晋升和职务等岗位变动工资调整等手续,并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各城市公立医院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五条  各城市公立医院须按有关要求完备手续、规范操作,接受上级和同级卫生计生、人社、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核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现行制度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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