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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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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普人办发〔2017〕1号),为确保于6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普洱市古茶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现就做好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古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项目法规起草工作,市政府成立《普洱市古茶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杨卫东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 顾 桃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旅发委主任
徐红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副主
任、市绿经办主任
葛雄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岩 甾 市农业局局长
李 钊 市林业局局长
卢 寒 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局局长
饶明勇 市文体局局长
刘 勇 市法制办主任
成 员: 罗连生 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 伦 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局副局长
李朝良 市旅发委副主任
石秉贵 市法制办副主任
刘素彬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专职副局长
陈正华 景迈山保护管理局副局长
郭 杰 普洱学院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局,卢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拟纳入《条例(草案)》进行规范的内容及具体条款进行起草,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档于3月10日前报市茶咖局,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成员单位起草意见,形成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
二、高质量抓好起草工作
为确保立法质量,请《普洱市古茶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起草法规草案文本前先行开展立法调研,重点对起草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主要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研究。法规草案原则上不设行政许可,不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规定税收减免和财政资金比例,不规定机构编制等。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应当同时起草,成稿后要充分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起草阶段可以邀请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
三、及时提交法规草案送审稿
(一)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起草任务。法规草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审之前,应当与市政府法制办充分沟通。对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完善。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立法调研报告等应当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起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做好法规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论证、审查工作。在立法审查阶段,市茶咖局和各起草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对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时需要参阅的相关资料、材料等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予以提供,并根据审查进度参加相关论证会和协调会,确保于6月底前将《条例(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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