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普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政办发〔2015〕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普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普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机制,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结合我市环境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提高执法效能,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市、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解决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更加有效地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改善环境质量,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要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及工作机制 2015年初步建立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逐步构建一个“无空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市、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各级网格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环境监管执法任务,下级网格要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承担的各项执法监管任务。各网格单元直接负责人应设置二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实行AB角负责制,A角负主要责任,当A角不在位时由B角代替A角负主要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和实施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三、网格体系、内容及责任主体 (一)网格划分 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其中,普洱市级为一级网格,各县(区)为二级网格,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三级网格。 一级网格:根据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分布情况、重点流域和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等情况,将全市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2个主体网格,每个主体网格以县(区)行政区域划分单元,全市共划为10个单元网格。市人民政府领导为一级网格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为网格总负责人、分管领导为网格主体责任人,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网格划分详见附件)。 二级网格:根据县(区)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情况、重点流域和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分布情况、环境应急处置等情况,将全县(区)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的重点单元网格。县(区)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级网格: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三级网格,网格可参照一级、二级网格划分原则明确监管职能。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主要内容 1.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监察; 2.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现场监察; 3.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排污收费以及环境监察稽查; 4.生态环境监察与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风险源监察; 5.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及整改情况后督查; 6.上级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办,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查处; 7.信息互通,收集当地群众和企业环保舆情,传达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要求,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做好各网格之间的协调; 8.向企业(乡村)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乡村)做好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工作; 9.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按照环境保护部应急事故的性质划分进行,网格内责任人应参与调查处理; 10.其它相关工作。 (三)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 1.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制定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公开工作,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排污费。 (2)发改部门 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核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在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资质评定等方面应充分运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3)工信部门 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4)公安部门 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采取严格措施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和淘汰计划,逐步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型。 (5)财政部门 将网格运行各项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6)水务部门 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的监督管理。 (7)农业部门 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加大秸秆禁烧宣传力度,促进秸秆综合利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 (8)安监部门 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突发事件。 (9)住建部门 负责对房屋建设、拆迁、水利、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负责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有效防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负责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遗漏抛撒的渣土运输车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垃圾清运管理。 (10)工商部门 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查处取缔。 (11)供电部门 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12)广播电视部门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宣传,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普洱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四、网格化时间节点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地区县(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细化网格,落实主管责任,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及网格化责任体系一览表要于2015年1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要总结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工作总结。进一步健全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制度及奖惩制度,及时建立本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做好网格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 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做到不失管、不姑息、不包庇,做到有行动、有记录、有报告。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三)实施分类监管 各网格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在对所属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察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监察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岗位轮换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网格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推进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重点解决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要加强市、县(区)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要加强执法能力保障,加快移动执法平台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五)强化部门联动 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强化环保监督员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六)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制定本单位环保制度,主动防治污染。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时,要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污染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积极治理和恢复。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重点,着力推进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清洁生产,最大程度地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要加大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投入,负责按照环境评价要求落实治污措施和项目。要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环境事故隐患的监控防治,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七)扩大公众参与 网格责任单元和责任主体的划分情况要及时向整个网格区域,特别是网格区域内的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公开。对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也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增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普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市级网络责任体系一览表
普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市级网格责任体系 一览表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