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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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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驻普各单位: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云政办〔2015〕77号)精神,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1.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据国务院和云南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2.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试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变为后置或备案,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委编办 3.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并根据上级部署适时在全市推广。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二)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5.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的程序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继续梳理审批服务事项,抓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事项及市级下放区级事项的承接落实。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减少政府干预。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7.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开展全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及机构调研摸底工作,组织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自查自纠。逐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目录库级服务承诺信息表。创新开展固定资产领域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规范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中介监管机制 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中介机构主管部门 8.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全面试运行“多规合一”。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丰富和完善现有电子政务大厅服务功能,强化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和结果查询,确保两级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全程网上办理和实时监控。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禁止变相审批 9.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清理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之外无收费”。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10.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区)、市属各相关部门全面清理各自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 11.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并完善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有关证照。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对存在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企业实施淘汰或关闭。 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3. 探索试点简易破产程序,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探索简易注销程序,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4.严格执行建筑工程、交通运输、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加强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持续做好经营机构高管任职审核和备案审查。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抓紧制订试行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黑名单”制度。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普洱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5.严格落实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销售企业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监督,依法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 16.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逐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 (二)强化依据标准监管 17.依据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积极贯彻落实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 18.建立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示平台,强化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实施和监督,配合质监部门组织清理和规范地方强制性标准。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 (三)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9.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协助省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配合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严厉查处各类市场主体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食品监管领域建立投诉举报处理、专项整治和企业主体双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着力抓好“四个重点”和“两个长效机制”的推进,即重点抓好打击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市场监管、加强商业秘密的执法和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大力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的长效机制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进一步做好电视购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及时办理举报投诉,各相关部门按行政职责,依法依规对涉案责任主体做出处理。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强化风险管理 20.完善区域产品质量风险警示制度,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等安全风险的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布监督抽检质量公告。建立产品质量监测数据库,注重抽检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21.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消费品为重点,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安全指标为重点内容,健全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采集、分析、评估、研判及发布制度,形成以预防为主、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机制,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动态分析通报机制。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 22.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责任部门: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23.加快网络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推广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思茅海关、孟连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加快普洱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鼓励和引导市场经营户、生产经营者运用溯源系统平台进行交易,努力营造老百姓优先选择可追溯产品的消费氛围。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 25.大力推广数字证书认证(CA)技术的应用,加快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机制。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农业局 三、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26.推动商事主体信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规范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公示、使用和管理。完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商事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市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网络系统。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依法逐步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依法逐步推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务服务局、人民银行普洱中心支行。 (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7.依托普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普洱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28.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的检查,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思茅海关、孟连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三)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 29.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普洱”网站,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普洱中心支行 四、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30.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基层执法过程实施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市场监管部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规范市场执法行为 31.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公平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 3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 33.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逐步取消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的执法职能,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质监局 (三)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 34.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程序,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 35.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 (四)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 36.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 37.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 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 五、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一)解决多头执法 38.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 (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 39.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政府负责监管。要加强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镇政府(街道)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 (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40.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部门监管执法信息通过“普洱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 41.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2.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审批、监管的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许可和监管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43.健全司法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案件通报调查、咨询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 44.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做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5.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 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 46.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47.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库,推动行业协会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本会章程。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脱钩。加快建立我市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逐步形成适应我市行业特点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真正确立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地位,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48.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积极推动清理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建立市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49.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50.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质监局 51.推进公证体制改革,落实公证机构独立的事业法人地位,深化公证行业绩效工资建设,增强公证活力。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52.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53.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 54.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提升维权成效。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55.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 责任部门:市信访局 56.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旅游发展委 57.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责任部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58.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等 七、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一)及时完善相关机制 59.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法规。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建议。研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适用规则。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 (二)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60.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61.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 62.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制度,凡涉及市场监管的人员基本支出和必需的执法专项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理清思路,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明确进度时间表、路线图,确保2020年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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