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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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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普政办发〔2015〕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2015年以来,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并整改了一批环境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工作中依然存在排查力度和深度不够,排查范围未能做到全覆盖,未全面建立健全“一厂一档”,部分行业企业基数不清等突出问题。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的函》(云环函〔2015〕390号)要求,为确保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落实到位,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协调联动。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国家、省、市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安全监管、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普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环境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信息公开到位。 二、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县(区)要全面排查以下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环境安全隐患;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废处理处置情况;受过处罚、发生过污染事件、反映强烈的企业;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环境保护重点信访案件等方面的重点排查内容进行补充排查,确保排查范围做到全覆盖,切实摸清主要污染源和环境安全隐患的底数。 对此次补充排查后仍存在漏查漏报的企业(单位),今后若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将进行严厉处理。 (二)认真做好已查明问题的整改工作。各县(区)对所有排查过的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一企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要对照排查出的问题,列出违法企业清单,归类统计,登记造册,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有关信息按月上报(详见附表1-7)。 (三)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要加大对环境隐患排查期间发生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打击力度,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发办〔2014〕56号文件严肃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三、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区)要在2015年12月10日前,按照《普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普政办发〔2015〕15号)附表要求填写补充排查情况,并报市环保局(补充上报的数据以2015年10月上报的排查表格为基数,在填报时表头说明补充排查填报事项),如无补充排查数据上报的,请书面情况说明,并上报空表。同时,从2015年12月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整改情况按附表分类统计后报送市环保局(详见附表1-7),所有上报表格须经县(区)政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上报。
附件:1.各县(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企业及“一企一档”建立情况统计表 2.各县(区)工业园区本身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一览表 3.各县(区)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排查整改落情况一览表 4.各县(区)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废处理处置情况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一览表 5.各县(区)受过处罚、发生过污染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排查整改落实一览表 6.各县(区)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一览表 7.各县(区)环境保护重点信访案件排查整改落实情况一览表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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