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普室字〔2016〕37号 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普洱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普洱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维护稳定责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防范社会稳定风险,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云办发〔2010〕3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0〕16号)和《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试行)〉实施意见》(普办发〔2009〕5号)、《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普办发〔2010〕41号)、《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普办发〔2008〕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普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关(机构),各人民团体,上述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指定或者委托的评估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制定、实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全面排查化解存在的风险隐患,按照“大、中、小、无”确定四个风险等级,对应制定防范化解控制预案,并向决策主体提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分步实施和准予实施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追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违规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社会中介组织等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和评估主体,主要领导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责任主体按照以下划分标准,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 (一)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政府或指定、委托的评估主体承担责任。 (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牵头部门或指定、委托的评估主体承担责任。 (三)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或者指定、委托的评估主体承担责任;上级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由最终作出决策的机关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及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开展评估的。 (二)向评估单位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评估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四)未及时对评估报告中所列稳定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的。 (五)在重大事项实施后,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时,未暂停实施或者调整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相关评估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开展评估的。 (二)未充分听取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 (三)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构评估结论或者人为降低稳定风险的。 (四)评估结论未客观、准确反映稳定风险,没有向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提供准确风险点,致使责任主体未制定防范化解控制预案或者制定预案不足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重大事项决策主体及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未进行评估而予以决策、审批实施的。 (二)不根据评估结论、无视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 (三)在评估报告所列风险尚未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 (四)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未及时暂停决策实施或者未及时调整决策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发现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存在社会稳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影响稳定案(事)件的,由属地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拒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以致风险隐患持续存在的,由属地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上级维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问责措施。 (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对责任主体进行问责,并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上述第十条第三款事项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调查事件原因。由有管理权限的维稳部门组织同级信访、公安等部门调查原因,形成调查报告报同级或者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或者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和造成的后果提出问责调查建议。 (二)启动问责调查。根据维稳、信访、公安等部门调查报告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问责调查建议,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维稳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审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三)提出问责建议。根据问责调查情况,由联合调查组向有管理和管辖权限的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进行责任追究。根据问责建议,由有管理和管辖权限的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并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评估单位为有关机构或者是中介组织的,提请当地政府通报资质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评估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的依照相关保密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部门、单位,情节较轻的,在当年年度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年度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单位或者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