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支持改革创新履职担当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
|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支持改革创新履职担当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 支持改革创新履职担当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激情,努力破除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怕失败、怕出错、怕担当、怕诬告陷害的思想和不敢闯、不敢试、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大力营造积极向上、改革创新、大胆履职、敢于担当、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更好地推进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坚决纠正和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履职担当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的目的 当前,普洱正处于转型发展和综合改革任务叠加的关键时期,面临难得机遇,也面对诸多挑战。在这个关键阶段,只有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积极作为、不惧风险,敢于担当、善于创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干事创业上,把时间和精力集中到项目推进上,把责任和使命落实到普洱发展上,才能紧紧抓住历史机遇,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与为党员、干部改革创新营造宽松环境结合起来,把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结合起来,激发、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在全市上下营造“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突破”的良好氛围,使任务面前勇担当、困难面前勇进取、矛盾面前勇开拓成为普洱干部的鲜明特征。 二、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的适用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三、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的基本原则 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创业过程中,对出现失误或过错,本应给予相应处理,但因达到尽职尽责要求,能够获得责任减轻或豁免的,要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对受到诬告的,要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及时给予澄清,保护敢于担当的干部。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倡导“履职担当、改革创新”的工作理念,大力支持党员、干部大胆履职、高效干事,进一步增强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力,部门的执行力和基层党委、政府的落实力;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蓬勃向上的朝气、创业创新的底气和敢作敢为的胆气,不断推出符合本地实际、符合本行业服务发展要求、符合政策法规、经济社会效果好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营造崇尚实干、争创佳绩、促进跨越的良好氛围。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正确领会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的精神实质,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部署与故意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区别开来,把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与盲目蛮干、乱作为区别开来,把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与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区别开来,把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的正当开支与违规消费、铺张浪费区别开来,把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与和老板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区别开来,把参与正常的经济活动与违规插手干预微观经济的行为区别开来,把敢于担当、果断决策与独断专横、不按规矩办事区别开来,把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当待遇与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区别开来,把获得合法财产性收入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区别开来,把家属、子女正当就业创业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便利为亲属子女谋利区别开来,做到既鼓励干部锐意进取、敢闯敢试,结合实际搞创新,又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地反对在执行决策部署时打折扣、搞变通、不作为、乱作为等消极态度;既鼓励干部围绕发展中心,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发展、服务项目建设,又打击借发展之名谋取私利、违规消费、插手微观经济等违纪违法行为,着力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既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利益,又防止以权谋私。 (三)严肃追责,宽容失误。容错免责是在启动追责程序时,视情况而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核心是要启动追责。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和“强监督、严问责、促落实”的部署要求,严肃追责,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不尽职、不担责等“为官不为”、“庸懒散怠”问题的同时,把问责不作为、整治乱作为与保护敢于担当结合起来,积极关注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进程,准确把握其间出现失误的程度。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因缺乏经验出现一般性偏差和失误的,帮助总结教训;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因政策界限不明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错误的,视情况减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四)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在处理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做到全面了解问题发生的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力求最佳效果。 四、容错免责申请的条件、程序及适用范围 (一)申请条件。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干事创业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处理: 1.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 2.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的; 3.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 5.无失职行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符合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 (3)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依据的; (4)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5)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6.其他规定可予以免责的。 (二)实施程序。相关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创业中出现失误受到追责等情形时,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追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容错免责的书面申请。 1.申请。 (1)市直单位或市管干部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的容错免责申请,由负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受理。在书面申请表中要有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详见附件1)。 (2)市直单位的下属部门或属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本单位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下属部门或当事人直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申请,在书面申请表中要有下属部门的意见;本单位没有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原则上由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向负责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容错免责申请,在书面申请表中要有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详见附件2)。 2.核实和认定。 (1)市直单位或市管干部提出容错免责申请后,由市纪委监察局相关纪检监察室或组成的相应调查核实组就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予以免责的结论(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制)。对不符合免责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作出相应追责处理。对经调查符合免责条件的,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作出认定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2)市直单位的下属部门或属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提出容错免责申请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联系该单位的市纪委监察局相应纪检监察室(纪工委监察分局)共同核实商定,提出是否给予容错免责的意见建议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机构向单位党组(党委)提出初步的意见建议。单位党组(党委)收到相应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建议后,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决定。对单位党组(党委)与相应纪检监察机构在是否免责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由单位党组(党委)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重核申请。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认定相关材料要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纪检监察机构的核实认定结果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3.暂缓。 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实行暂挂制。暂挂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期满必须给予结论性意见。 (三)适用范围。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五个方面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 1.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 2.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3.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 4.需要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5.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对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绩效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五、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 (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涉及改革创新的信访举报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属实名举报的,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或结论;属匿名举报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条件成熟的,可对不涉及党和国家、商业、案件、个人秘密,且与群众利益相关、关注度高、事实清楚的信访举报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 (二)严肃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对非中共党员和非监察对象,积极协调通过司法等途径妥善处置。 (三)实行审理助辩制度。审理改革创新中发生的违纪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违纪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为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影响进行作证和辩护。要从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角度把握,依纪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合理处理,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措施 (一)坚持科学施策。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努力防止和减少党员、干部失误或犯错。要强化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使决策过程开放、透明,保障决策科学合理。不断完善社会稳定、经济效益风险评估办法,必要时可采用第三方评估、专家评估、专题听证等办法。加强对工作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偏差和失误,及时进行纠偏和弥补,最大限度地把可能因决策失误、执行偏差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降到最低。 (二)突出责任担当。强化“组织担当”,坚决支持和保护一心为公、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为他们干事创业撑腰壮胆。强化“程序担当”,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只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就由制定程序的组织担责。强化“集体担当”,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切实把集体决策的过程,变成集体担责的过程。强化“上级担当”,下级单位遇有复杂疑难、不好决策的问题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上级部门(含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或领导决策。上级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强化担当意识,对下级单位或下属请示的事项,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给予明确答复,决不能含含糊糊,拖着不办,一有问题就往下级推。 (三)强化预警教育。强化教育引导,组织开展党纪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帮助党员、干部解决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遇到的政策和纪法方面的困惑,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增强纪法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防止因不懂政策和纪法而误闯禁区。完善约束监督,不断深化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加强对推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从源头上防范党员、干部犯错误。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他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廉政约谈,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四)建立风险备案。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工作,要建立完备的资料台账(必须具有风险评估材料),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核后建档。备案材料可作为免责的重要参考。 (五)严明纪律要求。在实施容错免责和澄清保护机制的同时,必须坚持原则和底线,坚决反对消极腐败,防止容错免责变纵容、澄清保护变庇护,防止出现明知是乱折腾却一意孤行、将错就错的“错试”行为,明显是问题线索却泄密庇护的行为。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借澄清保护干事对举报者打击报复。对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等行为坚决予以从重惩处。 (六)完善考核奖惩。不断探索完善与岗位职责密切挂钩的实绩考核办法,健全完善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辩证地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个人贡献与集体的作用,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要加大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大力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干部选用环境。 本实施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容错免责申请(审批)表(市直单位或市管干部) 2.容错免责申请(审批)表(市直单位下属部门或属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 附件1 容错免责申请(审批)表 (市直单位或市管干部) 申请单位(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容错免责申请(审批)表 (市直单位下属部门或属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 申请单位(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