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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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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办发〔2016〕8号 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及省、市关于普遍建立健全和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加快法治普洱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普洱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法律顾问是依法决策的参谋者、依法办事的促进者、法律风险的防范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必然要求,是以法治方式分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市在建立健全和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方面还存在体制机制不顺、法律顾问机构人员缺位、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有限、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不足等问题。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从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普洱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律顾问队伍,对于法治普洱、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法律顾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普洱跨越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智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普洱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普洱建设提供专业性、建设性、针对性的法律顾问服务。一是要从单位实际出发,注重整合有关方面力量,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二是注意发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普洱建设中的突出矛盾、风险隐患以及存在问题,注重从法律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三是要依托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法治专家、职业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四是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聘法律顾问。五是所聘用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有全面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日常事务的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所聘用的法律顾问要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许可,不得透露或公布未决定事项和已决定未公开事项以及审议过程。六是有偿服务和接受监督。法律顾问的报酬执行谁聘请谁付费、谁接受服务谁付费和以事定费等有偿服务原则。所聘用的法律顾问要在聘请单位、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聘用单位的领导和监督。 (四)目标任务。分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一是到2017年,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在乡(镇)和其他机关、单位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二是到2020年,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库,根据部门职能、性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 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重点 (五)选聘法律顾问。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在本机关、本单位和其他机关、单位选聘一定数量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从德才兼备的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执业律师(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中选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法律顾问人选所在单位推荐、选聘单位组织考察和审查决定的程序进行,有条件的机关、单位也可以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选聘的法律顾问真正能够适应法律顾问工作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由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他机关、单位可以参照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模式,结合各自实际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必要时可以实行法律顾问资源共享,由多个机关、单位联合聘任或者由一个机关、单位聘任为多个机关、单位服务的法律顾问队伍模式。 (六)明确履职机构。市级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应明确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机构,积极探索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机构。机关、单位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以法律顾问室名义开展工作。 (七)履行业务职责。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及其法律顾问机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积极履行业务职责,参与对重大决策、重要协议等事项的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参与地方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立法事项的咨询论证;参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事项的咨询论证;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评估;参与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法律服务,为普洱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前沿窗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洽商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参与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受顾问单位的委托,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接待、答复、处理;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协助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参与法律顾问自身建设;办理其他聘用单位安排的法律事务等等。法律顾问不依法认真履职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对外发文、对上报告事项,特别是行政行为,如涉及法律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出具法律意见后方能上会研究和决策,才能上报审批。 (八)工作人员配备。聘任单位在选聘素质较高、数量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还应当配备与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工作人员。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机关、单位,应当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配备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法制人员。 (九)完善工作制度。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及其法律顾问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公文处理制度、会议制度、保密制度、档案制度和法律顾问业务规范、风险防范、激励约束、绩效考评等制度。 (十)创新履职方式。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发表咨询论证意见在采取会议、信函、电话等传统履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领域,创新探索和实践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新方式,采取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方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使法律顾问服务贯穿法律事务的全过程。积极探索法律顾问为单位领导直接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安排法律顾问列席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会议等方式。 三、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常务副职分管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体制。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思路、业务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方面情况汇报,切实解决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所依托的法制机构建设的领导,使法制机构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十二)抓好队伍建设。加强法律顾问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立健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尽快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人才,推进法律顾问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法律顾问队伍。 (十三)加大保障力度。切实加强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和硬件保障工作,加大对法律顾问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把包括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等在内的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本单位预算,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案装备,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重视和支持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为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克服“聘而不用、顾而不问”和“虽问不听,我行我素”的现象。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地位作用、工作成就、突出业绩的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法律顾问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注重在法律顾问队伍中弘扬正气、树立典型,加大对先进法律顾问群体和优秀法律顾问的宣传力度,在法律顾问队伍中形成认真履职、奋发有为的氛围。 (十五)强化督促考评。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开展工作和作用发挥情况纳入依法治市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党委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聘用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委、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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