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 ||||||||||||
|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18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普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附件 普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18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落到实处,杜绝腾格里沙漠污染类似事件在我市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整治目的 通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各级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日常环境监管,提升监管水平,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排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二、排查重点及内容 (一)各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排查行政区域内各地各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布局项目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是否相符;工业园区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入驻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及未批先建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是否一致;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 (二)化工、冶金、有色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排查上述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等规范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遵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废水、废气中重金属污染指标排放达标情况,尾矿库、危险废物库等重金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所环境管理情况)。 (三)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或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整改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排查近1年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的整改情况;近1年来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消除污染、整改环境隐患的情况;因环境问题受到群众多次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调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四)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情况 排查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源保护区标识、界桩、界碑、隔离栏等保护设施落实情况;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整治情况。 (五)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排查省环境保护厅转办的重点环境案件查处情况;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及市环境保护局转办的重点环境案件查处情况;其他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情况 排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的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贮及备案情况。排查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排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 三、排查方法 认真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县(区)要要求企业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做好检查以及信息填报等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近几年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各类专项排查及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查缺补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地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等进行排查,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县、区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督促各地将抽查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处理及整治意见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统一标准、分类处理: (一)关于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问题。对工业园区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责令限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审;对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符的,未入驻企业不得入园,对已入驻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逐步退出园区;对工业园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集中治理设施不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入驻企业不按照要求处理及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涉及环境违法的,要依法处理。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给予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试生产超期1年以上、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一律停止生产(运行),给予处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妥善处理。对2015年之后的建设项目,严格纳入日常监管,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发办〔2014〕56号文件严肃查处。 (二)关于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方面的问题。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各级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对无证排污、非法设置排污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 (三)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问题。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涉及的环境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者对环境治理任务拒不落实的,一律停产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对整改不到位或者要求开展的环境治理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限期整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水源地标识等保护隔离措施没有落实的,由所属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源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所在地政府要提出具体解决办法,限期完成整改。 (五)关于重点信访案件的相关问题。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拖延不办的,一律限期查办;对案件办理中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的相关问题。对不符合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各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进展滞后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实施。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未落实的,要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尽快落实。 五、时间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分为排查整治、督查评估、总结及后督察3个阶段: (一)排查整治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31日) 各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各企业必须全面排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并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账,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档案信息表(各地参照附表中的各类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自行制定,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后由企业和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各自存档)。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各县(区)排查整治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附表)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二)督查评估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区)对排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部分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重点抽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市人民政府也将根据工作实际,对各县、区的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及后督查阶段(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各县(区)政府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相关信息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排查和市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由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各地情况后形成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研究制定本级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要划出任务区块,配备得力人员,集中时间,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彻底摸清本区域内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全面开展清查,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周密部署,认真检查。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突出长效监管。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以前开展的各类环境保护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查缺补漏,查清问题,登记造册,实行“一厂一档”。通过自查和重点抽查,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期限和整改要求,督促落实。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各县(区)政府要明确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安全监管、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力、不履职尽责的,特别是在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四)做好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请各县(区)于2015年6月10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排查工作总结和相关附表,于2015年8月10日前报送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相关信息。加强针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报道,督促企业公开整改信息,发动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把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重点问题、典型案例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附表:1.普洱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2.各项重点内容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