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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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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金融机构,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市交投公司、市城投公司、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对个别地方医改中存在问题开展进一步整改的通知》(云卫政法发〔2016〕1号)要求,我市对全市公立医院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中发现部分县(区)存在用医院资产抵押和收费权质押进行政府融资、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等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为扎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减轻医院债务负担,妥善化解医院历史债务,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现就严格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纠正用公立医院资产抵押和收费权质押进行政府融资等行为。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8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财社〔2015〕27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一是严禁将公立医院资产、设备抵押和收费权质押用于各级政府融资;二是严禁各级政府向公立医院借款和提取业务收入统筹用于其他事项;三是严禁公立医院以各种形式对外提供担保,违法违规进行融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公立医院不得作为保证人,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证明,不得向非金融机构或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金融部门和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用公立医院资产抵押和收费权质押进行政府融资等行为的发生。对已进行融资的,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置换抵押物、纳入政府性债务等方式予以纠正,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落实还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有效化解公立医院债务风险。 二、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坚决杜绝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指非流动性负债,下同),遏止债务规模继续扩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医院非流动负债审批制度,医院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不得申请借入非流动负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县级公立医院发放新债。县级公立医院要量力而行,严禁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和负债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县级公立医院违规举借任何形式的新债,对违规举借新债的,要严肃追究县级公立医院负责人的责任。对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形成的历史债务,县级政府作为县级公立医院的举办主体,要加大投入力度,针对每所医院的举债性质,按照“一院一策”的要求制定债务化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妥善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历史债务。 三、建立健全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各县(区)要按照《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卫生计生委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普财社〔2016〕11号),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基本建设、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切实维护县级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县级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建设和负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通报,坚决杜绝公立医院违规举借任何形式的新债。 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将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财政投入,在基本建设、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安排专项资金,存在问题及妥善化解公立医院历史债务等方面的整改落实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形式于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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