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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530800-001558-20160704-0002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7-04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办发〔2016〕106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7-04   作者:陈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普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6

 

 

 

 

附件

普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9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环境空气作为维护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思茅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全年不出现重污染天气。其他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二、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普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节能减排,有序推进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6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搬迁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要完成搬迁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确保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加大天然气、水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划定或扩大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7年底前,各县(区)要完成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辆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2016年底前,完成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创建及划定工作,摸清燃煤小锅炉底数,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产业聚集区要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能源局。

  (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加快水泥、制浆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督促水泥、制浆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石化普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普洱销售分公司,有关工业企业。

  市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各地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按期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柴油。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石化普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普洱销售分公司。

  市级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2016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理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县级以上城市要加大城市建成区内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逐步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每日发布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成投运前,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发布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成投运后,县(区)环境保护部门每日发布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提升全社会防治大气污染的意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建设完善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6年底前,10个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监测能力建设并开展监测。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基本完成环境监测、监察部门标准化达标建设。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级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商务、质监、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研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市财政部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市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每年安排一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各县(区)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城市,应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加快推进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逐级分解任务

  市政府以目标责任书形式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四)强化监督考核

  市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根据各县(区)政府年度自查总结报告,以抽查形式每年组织考核;2016年底前开展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政府于考核结果公布30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其整改措施进行督促。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干预、伪造监测数据,以及连续2年以上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级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确保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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