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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思茅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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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政办发〔2016〕101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 思茅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普洱市思茅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普洱市思茅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思路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普洱市思茅区城市棚户区2013—2017年改造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及房地产市场现状,以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环境为落脚点,坚持生态移民搬迁路线,解决好货币化安置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城市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政府要承担起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组织实施好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工作。 (二)统筹规划。要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后拆迁。 (三)居民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四)公开透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 三、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四)《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五)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69号); (八)《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2015〕91号); (九)《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保函〔2015〕871号)。 四、货币化补偿实施必要性 (一)顺应发展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规定:“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2014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深幅调整,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政策,鼓励探索多元化住房保障体制。因此,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群众选择的全新安置模式,不仅有利于破解住房保障难题,还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安置方式的转型升级。 (二)保障群众利益。目前,普洱市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已实行货币化补偿,按照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偏低,通过货币化补偿的方式能有效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 (三)缓解安置压力。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以实物安置为主导、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模式,造成回迁安置矛盾突出。通过增加被拆迁人安置方式选择,能进一步促进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展开。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消化商品房存量,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批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 五、购买安置房方式 普洱市思茅区棚户区改造通过货币化补偿安置,对于有购买商品房住房需求的,可按照棚户区居民意愿和要求,选择以下方式购买存量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一)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统一购买存量商品房 思茅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根据货币化安置棚户区居民的意愿要求和存量商品房住房情况,分批次统一购买方案,明确棚户区居民所需安置房的套数、户型及面积,购买程序及购买方式。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统一购买协议,制定房源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分配安置房,与棚户区居民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约定及时付清房款(补交差价)、办理产权手续。 (二)棚户区居民自主在市场上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自主选择纯货币安置的棚户区居民,确保棚户区居民用货币补偿资金自主在市场上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如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帮助办理产权手续。在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组织选择货币化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三)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或政府搭建商品房采购平台供棚户区居民选择性购买存量商品房 由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或政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拟购买房源及价格,由棚户区居民结合自身需求选择性购买存量商品房。根据最终签订的购买协议,由棚户区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行交付房款,政府提供搭桥作用及相关的配套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普洱市思茅区货币化补偿的投融资实施主体。普洱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监察、审计、水利、环保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思茅区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购买安置房的政策制定、房源选择、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区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做好与贷款银行的协调工作,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项目的管理。确保房源选择透明公开,房屋价格公允合理,有效防范用于房源购买的贷款资金回流挪用情况。 (三)强化监督监察。区政府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督促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加强对项目各环节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目标完成。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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