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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赴普洱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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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2015年11月23日至27日,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对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并向我市函告了专项督查的基本情况,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整改要求。根据要求,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制定了《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赴普洱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赴普洱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赴普洱 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普洱市环境保护督查情况的函》(环西南督函〔2015〕252号)要求,为认真整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不断提升全市环境监管能力,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举一反三,全面整改”的思路,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机制,持续深入开展环保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对具备条件、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抓紧落实;对短期内整改有难度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分步实施、分层推进;对已经整改的问题加强后续督查,巩固扩大整改成果,坚决防止出现反弹。通过集中整治,有效解决一批阻碍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三、整改措施 (一)对新《环境保护法》宣传贯彻存在差距的整改 问题一:新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一定程度上停留在形式上,宣传普及仍局限于环保部门,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关键少数对新法的学习掌握普遍不到位。 整改措施:1.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环保法》对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新《环保法》、《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件建设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断纳入理论中心组及各级党校重点学习内容,通过党政领导带头学、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着重抓好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少数的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保意识。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委党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2.以企业领导、中小企业管理者、企业环保管理人员以及基层环保执法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开展系统、全面的培训,让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新《环境保护法》的新内涵、新变化、新要求,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政府新闻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3.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联合各地宣传部门持续加强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市级在普洱日报、普洱人民广播电台、普洱电视台、普洱新闻网开辟环境保护工作专栏、专题,报道工作推进动态、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墙报、板报、专栏、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普及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和知识,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增强公众环境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委党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问题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尚不健全。未建立由政府牵头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管体制机制,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问题比较严重,对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缺乏监督考核。 整改方案:普洱市已建立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的国家级生态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洱市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生态市创建和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2月印发的《普洱市2015年综合目标绩效考评实施方案》中,对各县(区)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时,将生态环保方面指标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在此基础上,继续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保工作领导机制,研究出台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的制度文件,明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强化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快编制《普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让生态文明真正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绿办、市环保局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8月底。 问题三: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不够。2013年至今,部分县区尚处于零处罚状态。各级环保部门对新法赋予的执法新手段运用不到位,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以及移送司法处理等措施均未得到运用。 整改方案:1.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实行顶格处理,并通过媒介进行公开曝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同时,加强对各县(区)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督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政府新闻办、市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2.加大对新《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住建、林业、水务、安监、质检等多部门环保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充分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行政拘留等执法新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处理。坚持铁拳治污,杜绝以改代罚、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现象,纠正执法不严的问题,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二)对国办56号文件贯彻落实相对滞后的整改 问题四: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部分县区对国办《通知》的相关要求认识不够,工作流于形式。国办《通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的各项任务均严重滞后。 整改方案:坚持以目标任务倒逼工作落实,2016年4月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有关情况进行通报,以通报树正气、促自律、抓整改,扭转认识不够、工作滞后的被动局面。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对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的清理废除等工作任务实行“时间倒排、任务倒逼、责任倒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问题五:环境保护大检查不到位。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形成联动机制,对已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 整改方案:2015年12月,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的函》要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并组织召开了全市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会议,重新安排部署,全力排查。通过补充排查,发现问题数量较之前有了大幅增加,补充检查企业970家,发现存在问题企业699家。针对排查发现的非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问题要求于2016年2月前督促完成整改,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问题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对环境敏感、有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责令停产(停止建设)整治。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问题六: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不到位。全市目前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的范围仅局限于工业园区、部分重点行业的排污企业等,对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监管的企业或在建项目尚未进行清理,未达到清理工作全覆盖。 整改方案:针对督查组现场指出的“未批先建”项目清理不到位问题,已于2015年12月3日下发了《普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再次梳理清查环评“未批先建”项目情况的通知》(普环发〔2015〕272号),收集、汇总分散于各部门相对独立的项目审批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以此为基础全面梳理清查环评“未批先建”项目。截止2015年12月25日,全市共清查出“未批先建”项目706个,涉及到的行业类别多达72个,其中清理出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类项目295个、占41.5%。与督查组现场督查仅清理出的64个“未批先建”项目相比,“未批先建”项目增加了642个,“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问题七:环境监管网格化划分不到位,未将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纳入网格划分范畴。 整改方案:2015年12月,市人民政府已按要求重新划分了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并印发了《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洱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普政办发〔2015〕189号),《方案》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网格内的工作职责,将相关责任人纳入网格划分;同时,各县(区)均以政府文件下发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基本建立了环境执法监管长效体制机制,形成市、县(区)、乡(镇)、村(居)委会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构建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部门协作、分工负责的全覆盖环境监管格局。下一步,将督促各县(区)承接好职责权限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的环境监管网格模式。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三)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较为突出的整改 问题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普洱市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污水管网不配套,进水量和进水浓度偏低的情况,城市垃圾填埋场也存在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到位等问题。产业园区污染治理设施也存在严重滞后,全市10个工业园区均未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固废堆存场。 整改方案:1.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着力解决污水管网不配套问题,2016年计划续建污水管网65.55公里,加大城区老旧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和运维,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提高进水浓度。加大对管网建设项目的监管,按照每月一会商、每月一通报、每月一约谈、每月一督查的工作机制,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按期投运、发挥效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2.尽快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性的城市垃圾填埋场建设及运行情况专项检查,按建设部《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要求,查清、查细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予以处理,着重解决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系统、监测井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以及环保验收工作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各县(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价等级不低于II级评级标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3.全市10个工业园区确实存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问题,究其原因是园区入驻企业偏少,入驻企业最多的普洱工业园区仅有127家企业,其次是景谷工业园区仅有96家企业,入驻企业最少的西盟工业园区仅有4家,因污水、垃圾产生量偏少,全面实施污水、垃圾集中处置难度大。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启动普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力争2016年12月开工建设,其它园区入园企业产生的废水近期以企业自行处理达标排放为主,并适时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按“雨污分流”要求,谋划好各园区管网的配套建设,为污水集中处理打下基础。逐步完善园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设施的配套建设,近期以严格监管为主,符合“入场”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托县(区)现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不符合“入场”条件的,要求企业依法处置或自建固体废物堆放场,确保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问题九:规划环评工作相对滞后。普洱市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旅游等专项规划,均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规划虽编制了环保篇章,但普遍流于形式,缺乏指导性。镇沅、澜沧、孟连等三个园区尚未编制规划环评,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园区也存在设立园区环境保护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等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整改措施:1.全面梳理“十二五”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所有规划,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要求,对应当编制规划环评而没有编制且已审批的专项规划,补充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充分吸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对已审批的专项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切实发挥规划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澜沧县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备案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镇沅、孟连两县规划环评审查备案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2.自2016年3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小组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对于未附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以及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规划审批机构不予审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3.进一步提高各产业园区的环境意识,严格入园项目审查,严禁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入园,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思茅、宁洱、景谷及其它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设置专门的环保岗位,尽快启动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确保园区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编办、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问题十:部分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不到位,建设项目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澜沧机场、普洱科贸林化有限公司等未严格落实环评批复内容。 整改方案: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检查常态化机制,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监管,督查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针对检查发现的澜沧机场、澜沧至孟连勐阿公路、普洱科贸林化有限公司等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不到位问题,已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联合执法等措施督查企业落实“三同时”要求。从整改情况看,澜沧机场已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招标,中标单位正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洒水、遮盖等扬尘控制措施已落实;澜沧至孟连勐阿公路各施工合同段设置了环境保护责任牌,已完成沿线、沿河施工弃渣的清理,废渣、弃渣已按要求妥善处置;普洱科贸林化有限公司脱硫设施已正常运行,按规范正在建设危险废物堆存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机场办、市交运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问题十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监管工作不到位,部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处理,部分区县存在越权审批和降级审批的问题。 整改方案:1.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针对2015年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清理出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制定出台《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意见》,指导各县(区)依法妥善处置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组建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办公室,调动各相关部门的执法资源,定期通报环境违法问题整改进度、定期会商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意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在国发〔2014〕56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工作。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偷排偷放、多次整改仍未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等。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2.严厉查处环评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对发现的越权审批、降级审批等问题,依法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四)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不足问题的整改。 问题十二:部分区县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重视不够,江城县、西盟县和孟连县环境保护局被撤销,相关职能划入了住房城乡建设和环保局,导致了相关内设机构被撤销、相关专业人员流失等情况。 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江城、西盟和孟连三县尽快理顺住建、环保部门的职责关系,将职责、队伍和设备等及时调整到位,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 问题十三: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与国家要求差距明显。目前,全市仅有环境监察人员编制81名,实际在岗仅为57人,孟连县尚未取得监察人员编制,且在岗人员还存在借用调配的问题,现有的执法人员编制与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和当前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任务要求差距明显。 整改措施:参照国家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在编制总量内合理调剂,逐步增加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编制,补齐空编人员。江城县计划2016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3名工作人员,增强江城县的环境监察执法能力。针对孟连县环境监察大队有机构无编制情况,由孟连县负责暂时调整安排3名编制,以解决孟连县环境监察大队有机构无编制问题。 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问题十四:环境监测能力与国家要求差距较大,除普洱市环境监测站和澜沧县环境监测站外,其余的9个县(区)环境监测站均不具备工作能力和从业资格,与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差距明显。 整改措施:按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情况,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的同时,及时筹措地方配套资金,从县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景东县、镇沅县、墨江县、孟连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落实县级环境监测业务用房,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使其具备基本的监测能力。对具备实验资质认定条件的思茅区、宁洱县、景谷县、江城县、西盟县环境监测站,从实验室环境条件、仪器设备、量值溯源、人员素质、质量体系等方面予以支持,力争2016年底,全市具备从业资格的环境监测站从2个增至5个。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整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详细制定各自的整改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任务完成。 (三)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市、县(区)政府督查室及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督查计划,加强整改督查,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对责任不落实、整改进展缓慢、在工作中推诿扯皮贻误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整改任务严重受阻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信息沟通。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作为信息报送员,每月30日前将整改进度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7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整改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汇总,对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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