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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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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普政办发〔2016〕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6年6月29日,国家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在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方面,重点抽查了17个省的40个县的50.13亿元(占45%)资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资金分配未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情况;二是部分扶贫资金被虚报冒领或违规使用。从我市的情况看,近年来,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国家财政部云南省专员办多次对我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我市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均不同程度存在擅自变更项目、项目重复安排以及滞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违规发放扶贫资金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脱贫攻坚的顺利推进。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脱贫攻坚是当前最大的民生和政治,随着“权责、目标、任务、资金”四到县改革和国家脱贫攻坚力度的加大,大量扶贫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权下达到县(区),各县(区)务必进一步深化认识,把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作为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抓牢抓实,始终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筑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在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解决贫困群众长远发展等方面发挥出最大效益,要充分运用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各类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认真开展自查 各县(区)要在2016年7月20日前对2015年以来的财政扶贫资金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工作,自查重点要按照近年来审计发现的问题,针对扶贫资金分配是否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有虚报冒领或违规使用扶贫资金、是否有未经批准尚自变更项目、是否有滞留浪费扶贫资金等不符合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况。各县(区)要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7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严肃对待检查出的问题,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认真分析问题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和方法,抓紧进行整改完善,市政府将从8月份起对各县(区)自检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区)要建立以县(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扶贫、财政、发改、住建、民宗等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主要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监管责任挂钩机制,分解落实责任到项目,细化责任到个人,把项目责任落实到位。扶贫、发改、财政、民宗等部门要严格项目申报审核,优化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强化对扶贫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审计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一是完善项目评审制度。严格执行扶贫开发规划,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严格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今后所有扶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都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凡是对象不精准、扶贫效果不明显、对群众脱贫作用不大的项目一律不立项、不支持。二是实行扶贫项目纪检监察备案制。所有扶贫项目批复计划均要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三是严格项目变更请示制。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等,因国家政策影响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无法组织实施,或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程序向项目批准部门报批后方可实施(可调整项目计划)。四是严格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制。达到国家招标投标要求的扶贫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大宗扶贫物资政府集中采购制。五是严格实行项目资金报账制。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区)财政要严格履行资金支出程序,按照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适时进行报账回补,避免造成扶贫资金闲置。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进行报账。到户项目资金补助由乡(镇)财政所直接打入农户“一折通”列支,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六是坚持检查验收制度。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督查制度,采取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项目竣工后,及时协调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审计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重点建设项目坚持先审计后验收的制度。 (三)加强学习培训。抓好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由县(区)扶贫办牵头,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助(配合),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由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扶贫专干、财政所财务人员、村委会支书和主任参加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基层扶贫干部的业务知识水平。同时,编印扶贫开发政策法规制度汇编文本,下发至村级,便于各级干部在实施扶贫项目时查阅。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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