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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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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树立先进典型,凝聚推进普洱科学发展、绿色发展、跨越发展的正能量,唱响“中国梦·劳动美”时代主旋律,激励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为推动普洱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建功立业。根普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并于2016年国庆节前夕召开大会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为做好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目的 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选树劳模先进典型,弘扬劳模时代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创造伟大,尊重劳模、关爱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气,进一步激励各族人民群众为推动普洱跨越发展,实现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建功立业。 二、评选表彰范围 2011年以来,在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业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财贸、税务、金融、工商、建设、环保、国土、邮政、通讯、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政法、武警、国家机关、党群系统等行业中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农民工中的优秀劳动者。 三、评选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0名,预推荐60名,差额10名,差额20%(分配名额见附表)。具体推荐表彰比例为:一线职工(含农民工)比例不低于50%;科研人员比例不低于15%;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非公经济人士)不超过8%;农民(非城镇户籍)劳模占10%。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予参加评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从严控制;已获全国、省(部)级、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予参加评选;妇女、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四、评选推荐条件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推动我市生态立市、绿色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现代化服务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法治普洱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坚持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边疆、民族地区团结稳定,推动我市建成边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扩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面,加快推进本地区脱贫攻坚,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评选推荐程序 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一)被推荐人选是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工的,推荐程序如下: 1.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表决通过,需在单位公示5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和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所在县(区)总工会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县(区)级新闻媒体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县(区)人民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总工会汇总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被推荐人选是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中央、省属驻普单位职工的,推荐程序如下: 1.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表决通过,需在单位公示5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和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牵头单位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汇总报市总工会审查,经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被推荐人选是农民群众的,推荐程序如下: 1.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县(区)总工会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县(区)级新闻媒体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县(区)人民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总工会汇总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评审通过,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评选组织领导 为做好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若雷同志担任,市政府办、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市国税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普洱市总工会,负责做好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表彰等各项筹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何春同志兼任。 各县(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中央、省属驻普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七、表彰评选要求 (一)各县(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中央、省属驻普单位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进行推荐。 (二)推荐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原则,被推荐人的事迹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 (三)被推荐人是机关事业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市、县(区)组织、纪委、监察、人社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须征求税务、工商、人社、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符合所定条件的同时,其企业必须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和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四)已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推荐。 (五)严格上报时限 1.各县(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驻普牵头单位请于2016年6月8日前,将专门负责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报普洱市总工会法律保障和生产保护部。 2.各县(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中央、省属驻普牵头单位务必于2016年6月30前,按照名额分配,将《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预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附件4)、《普洱市第二届先进工作者预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附件5)、2000字左右的预推荐人选先进事迹材料和600—800字左右预推荐人选事迹简介材料一式5份(A4纸双面打印,并加盖撰写单位公章)报普洱市总工会初审,经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后,及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反馈给各县(区)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中央、省属驻普牵头单位。 3.各县(区)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中央、省属驻普牵头单位按照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确定的初审名单。于2016年8月10日前将《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附件6)、《普洱市第二届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附件7)、《普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附件8)、《普洱市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附件9)、《普洱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附件10)、2000字左右的推荐人选先进事迹材料和600—800字左右推荐人选事迹简介材料一式5份(A4纸双面打印,并加盖撰写单位公章)以及所有材料电子文档和推荐人选电子照片电子文档一并汇总报送市总工会法律保障和生产保护部。 4.相关文件和表格材料请各县(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驻普牵头单位自行在普洱市总工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网址:www.pegh.org.cn)。 (六)各新闻单位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阵地,大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品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附件:1.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普洱市市直各系统单位名单 4.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预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 5.普洱市第二届先进工作者预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 6.普洱市第二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 7.普洱市第二届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 8.普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 9.普洱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10.普洱市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附件: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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