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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530800-001558-20081107-0009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1-12-15
 主题词:  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办发〔2008〕103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1-12-15   作者:李航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因市名更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发《思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思政办发〔2006194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业技术机构

2.4区域协作机制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义务报病员制度

3.5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4  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4.2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3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4事件评估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4.6应急资源调集

5  应急处理

5.1应急处理原则

5.2应急启动  

5.3现场处理

5.4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5.5应急队伍撤离

5.6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5.7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原则  

5.8信息通报

5.9应急反应终止

5.10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6  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6.2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6.3社会救助与保险

7  应急处理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7.4应急体系建设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7.7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7.8经费保障

7.9技术保障

7.10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7.11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7.12法律保障

7.13预案准备和修订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普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 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在全市范围内任何1个县(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接壤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 1个县(区)6天内发生腺鼠疫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任何县(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任何县(区)发生霍乱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 并有扩散趋势。

(4)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尚未造成扩散。

(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生流行波及2个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任何县(区)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扩散到周边县(区)。

(7)任何县(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性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例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境内人员的感染或死亡。

(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县(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县(区),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发生。

(3)1个县(区)在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发生病例数超过1O例

(4)1个县(区)在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驰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9例。

(8) 1个县(区)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1个县(区)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

因疾病。

(11)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1个县(区)内发生动物问鼠疫流行。

(2) 1个县(区)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 1个县(区)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4) 1个县(区)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症、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在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1个县(区)内发生3—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邻国或邻州(市)发生的、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按照《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卫生厅的指导下,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IV级)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理;重大(Ⅱ级)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负责处理;特别重大(I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卫生部的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委、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 局、外事办、市红十字会,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气象局、电信部门、普洱机场、普洱军分区、武警普洱支队和武警普洱边防支队等组成。

2.1.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的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供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政府、企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中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外办:负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涉港澳或涉台事务,协助卫生部门向有关国际组织、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外国及港澳台在普外籍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外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处理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周边国家特别是边境地区传染病或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信息。境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协助当地政府依法在边境一带设置临时检疫站点。

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事发地和救援途经地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市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普洱机场:负责协助卫生、检疫部门组织对乘坐飞机的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隔离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员、物资运送。

普洱军分区:负责驻普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驻普部队及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普洱支队和武警普洱边防支队:负责组织驻普武警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1.3  现场应急指挥所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市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设立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各县(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及时报告。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提供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工作。

市级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市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普洱市人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重大化学中毒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其他医院(包括部队医院)必要时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级有关卫生专业机构:市、县(区)畜牧兽医机构和动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源性传染病监测、防治任务,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4  区域协作机制

县(区)及乡镇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协议形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普洱市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级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各县(区)疾控中心、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和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普洱市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等,并加强监测管理质量。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市、县(区)卫生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3  报告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4〕478号)执行。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交通、民航、企业、社会医疗机构、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市卫生局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县(区)间、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普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边远山区和边境一线地区村组在交通不便、通信落后的条件下,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

3.5  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边境4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周边国家接壤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市外事办、市卫生局、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我省与有关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达成的合作约定,建立定期信息收集制度,确立政府间互通信息,保证及时获取信息。边境4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与周边国家接壤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边境4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建立境外就医者医疗信息登记制度,规范登记境外就医者的主要症状、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初步诊断、联系方式,发现可疑信息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要信息要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查。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边境4县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每月定期疫情通报与分析会议制度。边境4县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每月一次境外就医者信息分析制度,及时分析境外就医患者医疗卫生信息,初步核实情况后,按照程序上报。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事发地之外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县(区)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 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 机构移交。

(8)强化边境纵深检疫:在与我市接壤的周边国家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市人民政府指导边境4县人民政府在出入境口岸、通道处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点,对出入境人员、物资、传染源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检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等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在授权范围内,由省卫生厅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节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市疾控中心负责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县(区)级负责乡(镇)级疾控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4)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2.4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1)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  市、县(区)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

(6)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  市、县(区)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市、县(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2.7  普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调集自身技术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口岸、通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进展情况。

4.3   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非事发地县(区)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预见性预警分为: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于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非毗邻的地区、也无通航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非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或无通航的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预见性预警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准确收集事发地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本地预见性预警级别。当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威胁转为现实威胁后,即应撤销预见性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强度和影响,决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本地的潜在威胁消除后,应适时撤消预见性预警,及时恢复常态工作。

启动预见性预警后,预警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地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或边境检疫站(点),开展交通或出入境卫生检疫;必要时,用留验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员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4.4  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事件评估分县(区)级、市级、省级三级评估。县(区)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指派本级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县级评估组作出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及时向县(区)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估组参与现场评估并指导县级评估组工作。市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并向事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厅在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省级专家评估组,赴现场和救援地开展评估工作。省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做出初步评估报告,在实验分析结果出来后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厅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报告时,要立即召开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分析评估结果,尽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区)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尽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级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指挥机构,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4.2.2”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沟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主要是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重点是应急资源调集、防控区域划定、应急物资保障、人员救济安置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持。省卫生厅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重点是组织事件调查和综合评估,动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发布事件信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的要求落实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适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决定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报告情况。省卫生厅按照“4.2.1”规定组织落实防控措施,根据需要请求卫生部支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要求落实工作。  

4.6  应急资源调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预警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本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逐级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级应急力量不足,可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依次组织动员周边县级、市级、省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省级应急力量不足,请求国家级力量支持。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跨州(市)和省级应急储备物资调集。

5  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坚持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5.2  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按省预案执行P36-37 )。

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启动市级、县(区)级应急预案,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处理工作。

5.3  现场处理

5.3.1  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市级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3.2  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上报市卫生局。

5.3.3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5.3.4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省卫生厅制定的方案执行。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3.5  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责,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其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5.3.6  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一级疾控队伍要服从上一级疾控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5.4  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民政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人员等强制隔离。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中心城市或有关市范围内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省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各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市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撤离县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市公安局、武警普洱支队负责疏散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新闻办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通信部门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5.5  应急队伍撤离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次撤离现场应急队伍。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市级和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事发地县级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任务后,征得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同意,即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州(市)级→县(区)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市、县(区)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地县(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与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需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收治的,应由市卫生局、市民政局上报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批准。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详见省级预案P62—64)。

5.7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  

涉及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或隔离控制的同时,要向事发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县级卫生部门初步核实身份等情况后,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现场指挥所、市外办、台办。涉及外国和港、澳、台重要客人、知名人士的,应向市卫生局、外办、台办报告。需要向国外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的,由省外办、台办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三就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因技术原因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患者所在地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市级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省卫生厅、外办、台办予以指导、协调、协助。

医疗救治机构在救治持有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应与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照保险协议和双方约定方式获得救治授权并办理医疗费用担保、支付手续。无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或其他约定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台湾同胞,凭台胞回乡证,一律免交住院押金,其救治医疗费用出院时一并结算。与我省接壤国家边民入境救治,与国内居民一视同仁。  

医疗救治中,涉及到民事法律等问题,除国际公约另有约定的外,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处理。

5.8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凡需要向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的,统一由市卫生局、市外办上报省卫生厅和省外办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际组织、毗邻国家和地区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或经省卫生厅授权的机构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9  应急反应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国家(或地区)卫生部门已宣布解除重大传染病疫情预警。

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范围I级或Ⅱ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较大(Ⅲ级)或一般(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原预警决定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原预警决定部门向社会公布。

5.10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伤病人员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评估要求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民政、劳动保障和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及时组织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对遇难者善后处理、伤残者救助等。  

事发地民政部门在应急结束后,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死亡抚恤和伤残补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员伤亡评估及救济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评估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  应急处理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物资、设备等保障王作。

7.1  信息保障

市卫生局牵头,建设市地县(区)、乡镇三级公共卫生信息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应急处理指挥平台。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各县(区)、各单位上报的疫情信息、医疗资源信息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应急支援主要以3种模式进行。一是现场应急救援。以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现场处理、紧急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理工作。二是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专业机构中经过训练、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工作。三是指导性应急救援。以事件密切相关的高级专家为主,主要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应急支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逐级组织支援。专业性应急支援和指导性应急支援主要由省、市级专业机构组织。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7.3.1  队伍准备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性疾病(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非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和重症病人转运医疗队,市级每队10人左右,县(区)级每队5人左右。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备应急小组(医疗队)配各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市、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应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技术、设备等情况,每单位组建不少于2支应急工作队,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支持、协助上级应急救援工作;市疾控中心要组建3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事件的处置和一般事件的技术指导,市卫生监督机构组建2支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任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级应急救援专家库和专家评估组。应急救援专家库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部紧急救援、实验检测、信息、计算机、化学、微生物学、物理学等相关专业高级专家。专家库之间实行资源共享。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从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挑选熟悉技术业务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编队进入“战时”状态可按照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3.2  培训和演练

市、县(区)级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队伍的培训。

市、县(区)要坚持计划培训与临时培训相结合,以计划培训为主;系统学习与实战演练相结合,以系统学习为主;短期轮训与长期进修相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应急队伍培训工作。

市、县(区)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4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市、县(区)各建立1—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边境口岸、机场、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个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从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管理及服务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从有关部门、单位中抽调。各级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市中心血站、基层血库应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基数制度和稀有血型资源共享制度,建立能满足4小时新采供10000毫升血液的义务献血员资料库,建立备用稀有血型献血者和义务献血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各型血液的最低储备。

7.7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市、县(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7.7.1  储备目录、计划

省卫生厅按照“基础物资、专用物资、特殊物资”,3个类别确定《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省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省经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省财政厅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市、县(区)卫生、经委、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保证应急物资储备。

7.7.2  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省级保障储备相结合的分级储备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应急专业技术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同步到位,保障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在确保物资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应急物资可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减少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应急处理消耗的和合理损耗的物资,由卫生、审计部门核定后,商经委、财政部门及时补充。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滚动结存制度。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应急救援设备购置、交通工具、队伍装备、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损耗物资补充等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级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力争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结算,审计结算后的实际费用,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安排。

7.9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保障必须坚持大卫生观念,集中全社会的相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省项目经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设备专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7.10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市、县(区)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各县(区)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12  法律保障

省法制办、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法规修订意见,逐步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制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规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3  预案准备和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一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预警地区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并启动预见性预警的地区。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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