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登录 | 注册

部门目录

首页  >  正文
 索引号:  530800-001558-20081107-0003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1-12-15
 主题词:  卫生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思政办发〔2006〕106号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1-12-15   作者:李航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思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思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组织体系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思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3.1  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3个以上县(区)区域内有10个以上疫点呈多点暴发态势。

2)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同时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I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县(区)或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II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IV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给养殖业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习;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思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I级和II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交通局、林业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外办、政府新闻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思茅机场、思茅军分区、武警思茅边防支队等部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防疫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维护有关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监察局 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 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封锁区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管理及公路、水路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堵等工作。

市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 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卫生局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及处置等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市外办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了解疫情、防治等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指挥部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和引导。

思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和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思茅海关 负责做好非法入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禁止入境物的查验工作,防重大疫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边境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思茅机场 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封锁区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管理等工作。

武警思茅边防支队 参与境外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及边境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及强制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负责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兽医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的评估,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供应;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县(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防堵、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组织体系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I级疫情

应急处理

II级疫情

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III级疫情

应急处理

IV级疫情

应急处理



领导或业务指导                      配合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要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II级、III级和IV级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各科研机构和相关院校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4)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县(区)以上人民政府

   6)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3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由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5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I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级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启动省应急响应机制。

4.2.1.1  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县(区)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跨县(区)的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跨州(市)的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需要封锁国境线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畜牧兽医、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1.2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或药物预防。

   4)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8)必要时,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给予物资和技术支持,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2.1.3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组织进行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1.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2)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I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II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市级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启动省应急响应机制。

4.2.2.1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支持,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2.2.2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必要时,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给予物资和技术支持,以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2.2.3县(区)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II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2.3.1  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2.3.2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3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出有关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IV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4.2.4.1  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4.2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4.2.4.3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批准宣布。

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农业部。

I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省指挥部。

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书面报告所在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财政部和农业部的规定。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发改委、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给予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可疑者的医学观察等,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物资储备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疫苗和治疗药品;(3)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交通、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包括车载电台、对讲机等;(7)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染疫及相关动物的扑杀补助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的具体经费补助标准执行财政部和农业部的规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疫病控制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营养及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要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控技术、防治药物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到位。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知识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与本预案相关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经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为疫点,一般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屠宰场、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思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