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1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联性
| 赋权方式为委托
|
2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赋权方式为委托
|
3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殡葬设施建设审核”有关联性
|
|
4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殡葬设施建设审核”有关联性
|
|
5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殡葬设施建设审核”有关联性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6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殡葬设施建设审核”有关联性
|
|
7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有关联性
|
|
8
| 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有关联性
|
|
9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有关联性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10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有关联性
|
|
11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有关联性
|
|
12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13
|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14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15
| 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16
|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17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18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19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20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21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22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23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24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25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26
|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27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28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29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30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31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32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33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34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有关联性
| 城关镇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承接,其余所有乡镇均需承接
|
35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36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37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有关联性
|
|
38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39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40
|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41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有关联性
|
|
42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43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44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45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46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47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有关联性
|
|
48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49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50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有关联性
|
|
51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有关联性
|
|
52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有关联性
|
|
53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有关联性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54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55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56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57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58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59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
60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61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
62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
63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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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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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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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66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
67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
68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有关联性
|
|
69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70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71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72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73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74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75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76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77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78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79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80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81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82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83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84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
85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赋权后更有利于乡镇(街道)开展监督、管理
|
|
86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联性
|
|
87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联性
|
|
88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联性
|
|
89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联性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统一赋权原因备注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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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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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云南省消防条例》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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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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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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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有关联性
| 赋权方式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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