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应急罚〔2023〕4-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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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刘畅 职务:墨江皓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12日,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墨江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未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玻璃切割机、钢化炉、双面磨边机、空气压缩机、中空生产线、宿舍区等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相关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未悬挂明显、规范的危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防火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普应急现记〔2023〕6号,附现场专家意见书及相关图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普应急责改〔2023〕6号)和《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级金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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