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应急罚〔202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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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墨江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邮政编码:6548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畅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9月12日,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墨江浩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未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玻璃切割机、钢化炉、双面磨边机、空气压缩机、中空生产线、宿舍区等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相关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未悬挂明显、规范的危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防火标志。3.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4.未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5.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普应急现记〔2023〕6号,附现场专家意见书及相关图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普应急责改〔2023〕6号)和《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第1个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500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个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500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3个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4个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100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5个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 100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6个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六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0000 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级金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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