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应急罚〔20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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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向军亚 职 务: 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6月2日对普洱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长洞铅锌矿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等问题。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云)应急现记〔2023〕执法1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云)应急责改〔2023〕执法17号]、《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 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至 ××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普洱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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