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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28/20231130-00006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30
 主题词: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普洱市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3-11-3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应急管理局:

现将《普洱市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应急管理

2023310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3年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防范遏制事故为重点,强化事前预防,开展新一轮安全专项整治,夯实基层基础,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促进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加快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1.加强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协调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云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部分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对新建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2.加强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督促生产地下矿山企业于9月底前,开展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回头看”,全面排查现有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切实查清空间分布和大小,绘制采空区分布图,采取充填、崩落、封闭、监测监控、搬迁居民等措施,制定“一矿一策”的治理和管控方案,有效防范采空区坍塌事故。

3.加强地下矿山水害防治。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要求,6月底前,所有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生产建设地下矿山,必须全部落实“三专两探一撤”制度(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确保开采活动区域内的水害情况查清楚、治到位,否则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建整改,并依法处罚。

4.加强地下矿山火灾防范。6月底前,所有生产建设地下矿山企业完成井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部淘汰井下非阻燃材料,严控高分子材料下井,严格落实井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查严处井下仍使用非阻燃材料和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5.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处置。配合省级完善矿山灾害大数据分析与智能监测预警平台,强化信息汇集和关联分析,提升灾害智能监测预警水平。制定普洱市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企业投入为主,申请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支持,推进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生产(建设)地下矿山监测预警系统、露天矿山和排土场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并接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平台。2023年,全面完成四等、五等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联网工作。建立完善风险监测报警处置工作制度,加强线上巡查和线下核查,做到有警必查、闭环处置。

6.强化重点时段安全防范工作。全国两会召开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领导带班、值班和巡查值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保障安全生产;严格按规定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凡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非煤矿山,严禁擅自恢复生产和建设,严防企业“带病”复工复产;汛期要强化雨情、汛情预警预报,督促企业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充实应急救援队伍,配齐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应急演练,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强降雨期间停产撤人制度,落实24小时专人值守规定,强化巡查检查,确保安全度汛。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7.推进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重点县和重点企业重点督导制度,将采矿秩序混乱、风险突出、事故频发的县(区)和企业纳入重点督导范围,将每年评估结果向县(区)人民政府通报。配合省级对已确定的重点县(区)和重点企业,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制定并落实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

8.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通报曝光、联合惩戒、追责问责、行刑衔接等举措,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建设、不按设计施工、违规分包转包、监控数据造假、瞒报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印发加强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配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重大隐患、瞒报谎报事故、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力度,重奖举报人、“吹哨人”。

9.着力整治地下矿山突出问题。聚焦安全风险高、事故隐患大的生产和建设地下矿山,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许可权限,组织专家开展“解剖式”安全会诊,全面深入系统排查问题隐患,盯住不放,确保整改到位。

10.着力整治露天矿山突出问题。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露天转井工、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等2类矿山开展全覆盖排查和安全评估论证,严格露天转井工审查审批。督促企业扎实开展露天矿边坡稳定性评估,整治边坡角超设计、台阶超高过窄等突出问题。凡是存在“一面墙”高陡边坡开采的露天矿山一律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11.着力整治尾矿库突出问题。加快“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流域区域尾矿库安全治理,完成“头顶库”、无主库和长停库分类处置;督促企业汛期前完成排洪系统调洪演算和质量检测。各地继续按照尾矿库控制指标和闭库销号清单,推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销号。

)扣紧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2.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企业配齐配足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建设)矿山全部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责任清单,明晰企业带班跟班人员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严格按照《云南省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包保制度》《云南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制度》规定,及时更新矿山、尾矿库基础信息和政府包保责任人、部门监管责任人、库长信息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告,确保安全包保责任落到实处。

13.加强非煤矿山外包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统一管理。采掘承包企业必须设立与采掘施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项目相符的技术人员、设备和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体系。引导企业逐步取消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检查矿山时,必须同时检查其外包施工单位,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14.全面加强安全培训。上半年,按照《普洱市非煤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不断规范教培考工作。推动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小矿山委托正规培训机构或者国有大企业开展集中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逢查必考”,严厉打击矿山企业假培训、乱培训、不培训等行为,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15.切实加强班组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班组建设年”活动,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组织一批班组长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加强“反三违”教育,选树一批安全班组和优秀班组长。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完善班组评估制度,健全完善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规范和加强高风险作业管理,加强不安全行为量化考核,实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16.着力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督促未开展创标工作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大中型生产矿山和四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必须于2023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小型生产矿山和五等在用尾矿库必须于2024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新建矿山和尾矿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之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大力推进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

17.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督促各地持续推进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三个一批”举措落实,明确具体名单和完成时限。结合开展新一轮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按照省、市部署要求,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以矿权整治整合和淘汰关闭为重点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淘汰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18.大力实施科技强安。大力推广非煤矿山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大落后技术设备淘汰力度。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动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回采中段数量减少至3个及以下;“大班次”矿井加大减人工作力度。

19.加快推进智能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智能化建设和安全发展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定期调度督促,加快智能化建设步伐。按照省级选取的大型生产矿山开展智能化试点建设,积极推动灾害严重矿山开展智能化建设集中攻坚行动。推动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提速扩面,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智能化升级改造。

20.配合做好涉矿生态环保工作。积极完成省、市两级生态文明办、推长办、河长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交办的涉非煤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持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21.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科学制定年度非煤矿山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用足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武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广泛开展“谈心对话”活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等进行“谈心对话”,了解企业所思所想所盼,对想干好、愿投入的矿山,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指导;对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帮助企业消除隐患、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23.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各地细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重点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配备数量适中、业务过硬的专业监管力量,专业人员数量尽快满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对生产(建设)矿山、长期停产矿山、关闭矿山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

24.加强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和规范事故统计工作,强化事故分析,总结事故规律。督促各地建立事故复盘机制,总结规律特点,找出问题根源,制定针对性措施,严防重蹈覆辙。

25.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广泛宣传“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借力督导帮扶巩固提升

26.诚恳接受督导帮扶。2023年1季度,国家矿山安监局对云南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为期3个月的督导帮扶。按照上级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诚恳接受,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接受和配合督导帮扶工作,通过督导帮扶和问题整改,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27.切实整改督导帮扶反馈问题。对督导帮扶反馈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虚心接受、照单全收,坚决整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整改难度大的问题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做到真改实改、彻底整改。

28.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提升。虚心学习、充分借鉴督导帮扶组的工作方法,认真、全面落实督导帮扶工作意见,对照检查自身工作不足,举一反三,敢于揭短亮丑,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深入查找、深刻分析本地区、本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和深层次原因,研究制定出台一批制度性政策措施,形成一套统筹非煤矿山发展和安全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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